东莞男子离职 索要4500万元精神损失费

14.11.2014  09:35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恶意诉讼调研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因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而获得的赔偿却较高,所以恶意诉讼的现象严重,并呈现诉讼请求多样化、索赔金额两极分化等特点。

  存在原告连贯性诉讼模式

  日前,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调研报告称: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案件数量总体呈现稳定趋势,但索赔金额却呈现高位态势。

  首先是诉讼请求多元化。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单纯地索要劳动报酬,而由此附带扩展至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二倍工资、赔偿金、高温津贴等诉求。从该院所受理的23宗案件来看,均有提出上述诉求。

  二是索赔金额两极分化。在此类纠纷中,部分劳动者以“细水长流”的形式主张权利,即每次诉讼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小,但多次求职,多次诉讼,每次主张的金额均不高。也有部分劳动者每次诉求的赔偿额畸高。

  三是诉讼行为具有连贯性。主要表现在涉嫌恶意诉讼的原告通常采取“入厂—离职—提起仲裁(诉讼)—再就业—再仲裁(诉讼)”的连贯性诉讼模式。

  该调研报告称,上述诉讼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受利益驱使,愿意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收益;其次是企业管理混乱。部分劳动者利用职务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工作私自加盖企业公章,为离职时通过诉讼“牟利”做准备。

   需完善对恶意诉讼者惩罚机制

  调研指出,用人单位要强化自身的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此类案件的频发,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内部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对恶意劳动争议诉讼者的惩罚机制。可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而压缩恶意诉讼劳动者的谋利空间和生存土壤。如当事人涉嫌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干扰法庭秩序的,视个案具体情况考虑对其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可探索更为适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法。如目前劳动争议类案件受理费低,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的恶意诉讼,有必要提升此类案件的诉讼门槛;另外,建议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取消,改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避免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利益。

   案例1

  离职索天价精神损失费

  2011年3月,唐某入职位于塘厦镇的某手表加工厂,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手表厂已为唐某购买了工伤、住院医疗保险。唐某入职后仅在该厂工作了5个月,后因其多天未上班,被公司公告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唐某认为单位属违法解雇,在不服劳动仲裁后又向东莞三院提起诉讼,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未经过仲裁,法院不予处理。唐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违法,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唐某的工资收入,判令手表厂支付工资差额2700元,并驳回了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

  60后工程师成跳槽达人

  2012年6月19日,1964年出生的方某入职东莞某电动科技公司任工程师一职,同年9月19日,电动科技公司以方某简历造假、能力不足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引发纠纷。双方劳动合同显示约定的试用期从6月19日至9月19日,但方某认为他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并指出“9月”的“9”是公司单方面涂改。

  法院查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中9月的“9”明显是在“7”的基础上修改的。根据证据规则,法院确认试用期的时间为修改之前的“一个月”。基于此,电动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解雇方某时已经超过了试用期。电动科技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方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解雇方某违法,判决电动科技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10元。

  据市第三人民法院的诉讼数据显示,方某从2002年至今,至少在近20家企业工作过,而且经常与东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