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创建“平安东莞”目标 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

22.06.2016  15:40

■6月15日,邓某涉嫌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东莞时间网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记者从东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2015年,我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创建“平安东莞”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禁毒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禁毒综治水平进一步提升

我市认真贯彻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中办发49号文和国家禁毒委《禁毒工作责任制》,传达学习全国禁毒有关工作会议和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各类工作对象特点,早做计划、分步实施,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联合有关部门,于国际禁毒日前后播出《禁毒话剧在莞首演》等数十篇宣传报道,及《隐形毒枭》等20余篇稿件;市司法局以东莞特产水果设计了普法卡通人物形象,为青少年学生制作了动漫禁毒案例读本和公益广告,推广使用禁毒飞行棋趣味普法教具,并利用东莞普法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开展禁毒普法宣传;团市委大力培育禁毒志愿者工作力量,提升禁毒工作社会化程度,组织开展的“蓝天”行动项目已服务戒毒青少年173人次,建立戒毒青少年帮教档案108份,结对帮扶莞籍出所的青少年13人,初步建立起“提前介入,所内面谈,出所对接,所外服务”的帮教工作新模式;市安监局开展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企业159家,确立了6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企业;市 卫生 计生局继续推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累计收治1295人。

禁毒执法打击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东莞主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禁毒工作,禁毒综合治理水平和禁毒执法打击能力均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雷霆扫毒”专项行动,全力打击毒品集散活动,压减毒品犯罪空间,2015年,全市共侦破毒品案件1704起,同比上升3.6%;抓获犯罪嫌疑人2104人,同比上升11.2%,缴获各类毒品3.1吨。

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案件1891件2474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83.0%,批捕1613件2027人,同比分别上升45.7%和46.1%,审查起诉1594件1963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7.7%。

各级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570件1890人,同比分别上升88.7%和85.8%,判决生效1270件1503人,同比分别上升90.7%和71.9%,重刑率23.83%,高于全省19.7%的平均水平。查处吸毒人员19151人,同比上升17.5%,强制隔离戒毒5539人,同比上升17.6%。重拳打击跨境、跨区域制贩毒违法犯罪,全年侦破部目标案件14起、同比上升180%,省目标案件15起、同比上升66.7%。

总的来看,禁毒工作成效明显。

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

尽管我市禁毒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受国际、国内毒情形势的影响,受特殊地理位置、 经济 环境的影响,我市毒情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本地毒情形势严峻复杂已成新常态,一是毒品案件逐年上升;二是吸毒群体日益庞大;三是新型毒品蔓延迅速;四是涉台走私毒品问题突出。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市禁毒工作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姚康对我市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解决毒品问题摆上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推进禁毒各项工作,努力为我市实现高水平崛起、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要多措并举,加强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遏制毒品的蔓延势头,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要严打毒品犯罪、加强预防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抓好戒治帮教。

三要加强领导,确保禁毒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工作保障等方面着手,从讲政治的高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禁毒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姚康强调,要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强化“两个支撑”、力争“三个走在前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

瘾君子吸毒后产生幻觉

一人放火烧屋  一人砍伤妻儿

【案例一】

地点:长安镇

涉罪经过:吸食冰毒后幻想被害而放火烧屋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2月31日1时许,时年39岁的广东化州男子邓某在长安镇沙头社区靖海中路某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后使用打火机点燃出租屋内沙发、凳子等物品,引起了火灾。群众见状报案。长安镇消防队接到报警后,随即到现场救援。

救援期间,邓某在房内一手抱着煤气瓶,一手拿着打火机点火,试图阻止消防员靠近。不久,邓某被到场的公安民警制服抓获。经检测,邓某的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据悉,邓某曾在2013年被强制戒毒两年。邓某说:“吸食冰毒只是无聊抽来玩,不会上瘾,以前没想过戒毒,因为没有意识到吸毒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有决心出去以后不碰毒品。”

【案例二】

地点:大岭山镇

涉罪经过: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砍伤妻儿

公诉机关指控称,时年42岁湖南籍男子邹某与妻子向某育有一年约三岁的儿子,三人住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2015年9月13日20时许,邹某吸毒后产生幻觉,并因生活琐事与向某发生争吵。后邹某将房间门反锁,还用菜刀乱砍阳台及瓷砖。

9月14日8时许,邹某又持刀砍伤妻子向某,继而用刀割破儿子的颈子。群众见状后报案。民警到场后将邹某抓获,并解救向某及其儿子。

经检测,邹某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阳性。经法医鉴定,邹某儿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邹某回忆说,他第一次吸食俗称“麻古”的毒品是因为胃痛,朋友说可以止痛,他听信就开始吸食,但吸食后一连两天都无法入睡。后来隔了两三天,该朋友再次找到邹某,称冰毒是“麻古”的解药,所以开始改吸冰毒。

普法讲师点评

毒品犯罪和吸毒人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毒品犯罪和吸毒人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一飞律师认为,吸食毒品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而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毒品犯罪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王一飞说,《刑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它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2.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3.增加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4.规定了毒品再犯制度。《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王一飞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而对于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以及其他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