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部门进企业开展工伤保险宣传

21.05.2014  13:49

        东莞时间网讯 到今年为止,《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10周年,记者日前从市社保局获悉,4月中旬至6月中旬,市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昨日上午,市社保局、长安社保分局来到东莞捷荣模具制造工业有限公司,设置现场咨询点,普及工伤保险知识,现场400多名员工咨询工伤保险相关问题,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并派发了700多份宣传资料。

       据悉,为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今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市社保局将联合各镇街社保分局,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主题,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授课、知识讲座等形式,同时结合市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重点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特别让高风险生产企业职工知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联合举办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竞答活动,企业职工可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站(www.clss.com)以及中国劳动保障报手机客户端参加竞答,答对全部40道题即可进入抽奖环节。

       市社保局透露,《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年来,我市以关爱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关键,以构建“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为工伤保险工作的着力点,建立了以部门联合为基础的工伤预防机制。待遇项目齐全,待遇标准高、服务规范便捷的工伤补偿机制,以及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康复机制,取得阶段性的进步。据统计,2004年1月至2013年12月,市社保局累计支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4.4亿元。

       【工伤保险答疑】

       单位不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须承担费用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履行义务有:及时救治受伤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问:工伤职工什么时候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记者 吕晓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