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科技人员职务成果转化 最高可获75%收益

30.07.2015  08:46
东莞出台3项科技新政。其中,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时,可获50%—75%奖励。

南方日报讯 7月29日,东莞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等3项科技新政。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职务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和科技入股时,可获得成果价值的50%—75%作为奖励。

科技金融:企业每年最高获100万元贴息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提出,东莞将开展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具体为,东莞市财政局在获准开展有关银行(涉及“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款计划的银行)设立专户,存入风险准备金,获准银行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发生贷款风险时,银行可向财政局申请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可获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企业贷款时,东莞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此外,为鼓励创投业务的发展,对创业投资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科技服务业:科技服务机构最高获20万奖励

东莞科技服务业发展基础薄弱,《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提出要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该《办法》提出,对在东莞依法注册并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20万元;对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此外,还将根据科技服务机构的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最高给予20万奖励。

对科技服务机构举办的活动,根据活动成本、规模和预期效益等,核定为重点活动项目或一般活动项目。活动举办后,重点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般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此类活动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自主立项

东莞目前已经建设了24个新型研发机构,为了更好发挥这24个新型研发机构的作用,刚颁布的《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提出,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制定完善内部经费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其1000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立项和企业孵化投资的经费自主使用权,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新型研发机构办公会审定实施,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立项由理事会审批实施。

为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政策规定,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将职务技术创新成果对外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50%-75%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权中提取50%-75%的份额,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人员)。职务技术创新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净利润中提取30%—75%的比例用于奖励。

通过验收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的经费用于补充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