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立法既要“取经”也要“取训”

27.03.2015  13:48

东莞时间网讯 据近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国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3月15日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东莞争取多年的地方立法权终于圆梦。但这仅仅是开始,立法机构如何构建、立法程序如何制定、哪些方面有立法需求、如何遏制“立法冲动”、保证科学立法……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

“望穿秋水”、千盼万盼的立法权终于来了,后续的工作却一点也不轻松。毕竟,拥有立法权还只是第一步。诚如新闻所言,谁来立法、怎样立法、立什么法等都必须具体而明确。立法不是过家家,如何把立法权用足、用好?谁都不是无师自通的天才,作为立法“菜鸟”,东莞的当务之急显然是广泛学习、四处取经。

根据计划,在东莞市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将尽快到省和有立法经验的兄弟市调研学习,努力提高立法工作的领导水平和能力。向先进城市学习自然是要学先进经验,但失败的教训同样具有巨大的借鉴价值。总之,好的要学习,不好的要避免,这样立法进程才能更好更稳。

对于特区和邻居,尤其在深莞惠一体化推进的当下,深圳理应是东莞学习的榜样和标杆,其成功经验自然毋庸置疑,但立法中也有考虑不周、落地性堪忧等症结存在,两者具有同样的借鉴价值。

这不,媒体最近就对深圳“出产”的几部法律的落地情况进行了梳理:“尿歪罚一百”实行一年多,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老版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15年来没有开过一张罚单;《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颁布两年多,实施的工作机构都还没成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也因执法难被指成空文……

不管如何,深圳出台上述法规的初衷和出发点不容置疑,但因具体条款“跛脚”而导致整部法规“摔跤”的现象并不鲜见。这同时也说明,其实,“立法冲动”并不仅仅限于某方面的立法计划是否上马,更可能存在于某一具体条款的存废上。立法固然需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但可行性和落定性更加值得重视。

失败是成功之母,既取长又避短、补短的学习才是全面、立体的学习。东莞在立法过程中的一切学习也当如此,既要“取经”也要“取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