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立法要接地气有特色 合民意可操作 能执行显效果

18.11.2015  18:09

东莞时间网讯 目前,《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立法公开的要求,从昨日起至11月19日,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四个调研组,分赴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开展立法调研。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率领调研组,与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社法委以及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座谈,就两部法规的相关问题征询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篇幅较长、涉及面广,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

焦点1:占道经营 

建议根据东莞特点增加涉及占道经营等内容

市委办公室文电法规科科长黄慧敏认为,《条例》作为我市规范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法规,有一定的东莞特色和可操作性。但如果能更突出我市外来人口多、文明城市等特点,进一步完善《条例》则更好。

黄慧敏举例说,目前对比较严重的占道经营问题,就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她建议增加占道经营内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斌则表示,长期以来城管与社会群体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乱摆乱卖的问题上。城管除了“堵”之外,能否考虑通过“疏”的渠道,缓解城市管理的抵触情绪?例如,在镇村工业区,可设置一定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允许小商贩摆卖。

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天响认为,城市管理涉及的事项多,哪些东西该纳入管理难点,应找准突出问题,解决紧迫问题。他指出,《条例》目前纳入管理的事项太窄,对于许多场所的管理存在缺位,比如公共停车场、小型餐厅、夜市、市场等市民经常关注的场所,是否该纳入管理规范也很值得探讨。

焦点2:户外广告

能否限制户外电子广告开启时间?

户外广告设置、LED开启时间等问题,是此次座谈会讨论的一大热点问题。

其中,《条例》第22条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安检时间为3年。对此,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刘虹认为,从安全角度来看,3年周期时间太长,建议缩短至1-2年。

此外,《条例》第20条拟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五年。她认为,这些设施保养的安全性是重点,只要定期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规范,长期设置在合法地点没有问题,建议取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条例》还拟规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开启时间为8:00至22:00。刘虹质疑其依据,如果限制,实施违规处罚的成本是否合算。她认为,只要安全无污染,建议不限制开启时间。

市第一法院副院长周金亮认为,对于户外电子广告的开启时间,上位法没有规定,东莞直接限制是否妥当,值得思考。此外,他还提出,上位法规定广告许可由工商局批准,对于上位法没有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适合增设。

焦点3:能否停水停电

应避免与上位法矛盾

条例》是否与上位法矛盾问题,也备受关注。

条例》第三章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孙立凡指出,对调查的细节问题规定并不详细,容易导致执行程序完整性不够。他建议,要么涵盖性的程序按照处罚法和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执行,要么具体到每一个细节,避免在执行程序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条例》还提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可书面告知供电、供水企业中止合同,停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他提醒,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停水停电,城管行政行为使得合同无法履行,违反上位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旦实施可能会带来系列诉讼纠纷,且城管部门败诉风险大。

孙立凡还提出,《条例》拟规定对违建已建成部分由城管部门做出限拆决定,由镇街、园区政府实施拆迁,这与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强拆主体应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相抵触。换而言之,如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由镇街实施拆迁,但责任还是由市政府承担。对此,他建议要厘清监督、责任主体的关系。

焦点4: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的缺失应引起重视

条例》赋予了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和执法权限,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怎么办?

这是刘天响对《条例》提出的一个思考,他认为应当对救济性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救济规定,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遇到很多问题。

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茂也表示,救济途径的缺失应引起重视,立法价值,到底是管理者本位还是被管理者本位,看站在哪个角度去立,也很重要。

刘虹称,城市管理现到了精细化管理阶段,应该上升到明细条例规定。大的要满足社会发展阶段,小的方面要细致入微。

■声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

立法要体现公民意志

从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看,在法条向社会公布的时候,社会关注度不是十分高;但法律一经实施后,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因此,在立法调研过程中,需要群策群力,发挥在东莞工作生活人民的智慧,才能立出更好的法。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仅仅是一个开始。总体而言,调研代表们很负责任,很认真、很有水平,围绕城市特点立法,对如何做到明晰的法律规范、如何做到精细化管理、权责如何统一、立法的原则与技术操作等,并针对东莞最突出问题立法、执法水平与立法效果的关系、执法限权与保障公民的权利补充救济等方面内容提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接下来,市人大将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与反馈。

我们要的是体现公民意志、而不是管理者意志的一部法律。这个法影响面广、意义深远。期待继续发挥大家的作用,特别是单位部门要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而不单纯是管理者的角度,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制定的法律“接地气、有特色、合民意、可操作、能执行、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