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给立法设“限”:不得过分强调部门利益

21.08.2015  09:45

如何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这问题在东莞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便成为讨论的焦点,如今答案揭晓了。东莞市8月20日正式颁布“立法规则”———《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的立法草案可在审查阶段由法制部门退回或缓办。此外,该规定强调“开门立法”,在立法的各个阶段均设置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必要环节。

这些立法意图打退

东莞市政府8月20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被视为东莞“立法规则”的《规定》,对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环节的操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在此前关于东莞地方立法权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该谨防地方立法权的滥用,特别是要防止立法权沦为政府部门追求利益的工具。对此,《规定》中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如存在“主要内容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情况,市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此外,缓办及退回的情形还包括: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国家政策内容的;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的项目;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立法必要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立法技术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等等。

立法各核心环节公开

对于地方立法,包括专家学者、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把焦点落在“如何体现民意”上。南都记者发现,《规定》在这方面有了充分考量,在立项、起草、审查等核心环节均设置了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规定动作”。

规定》规定,在立项阶段,市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及东莞阳光网等新闻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

在起草阶段,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审查阶段,市法制部门应当将起草单位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东莞阳光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另外,《规定》中还强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