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赔偿起点100万元

11.06.2014  10:12

   为确保企业有效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市环保局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53家企业试点 1家企业已投保

   不作企业免责依据,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东莞时间网讯 为确保我市污染企业有效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赔偿责任,日前,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文件,印发了《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5类实施企业范围和各项保险理赔程序,并公布了第一批开展试点的53家重点企业名单。该局透露,目前已有1家污染铅酸蓄电池企业投保。

  据悉,该局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批确定我市试点期间重点推动的企业,并公布名单推动实施。试行方案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赔偿标准

   起点为100万元 设置若干档

  根据《方案》设计,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包括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保险费率

   由保险公司制定 报保监会备案

  《方案》规定,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可承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原则上全省相对统一,由保险公司制定,报送广东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方案》还指出,将在省环保厅、省保监局统一部署下,以每年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0%作为理赔专项准备金,单独建账,滚存使用。准备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由共保体负责,广东保监局监管。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为确保理赔的及时性,需由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的部分可先保险公司预付,再由专项准备金返还给保险公司。

  理赔流程

   由第三方定损 不作免责依据

  针对保险理赔的操作方式,《方案》规定,由广东保监局指导承保公司制定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流程,统一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快速理赔工作。同时,市环保局将适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队伍,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及体系建设。企业购买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加强污染清理与赔付能力,但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企业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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