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近八成酒驾人是“中青男” 晚十点后高发

06.05.2015  11:14

东莞第三法院发布危险驾驶罪微分析,今年第一季度审结危险驾驶罪34宗

近八成酒驾人是“中青男”  晚十点后高发

自2011年5月1日起,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按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第一季度,三院受理危险驾驶罪53宗,审结34宗,已结案件涉案人员34人,刑罚期间为拘役1月10天至4月20天,缓刑12人,并罚罚金3000元至23000元不等。“中青男”占酒驾人数近八成、晚十点“下半场”醉驾高发。

典型案例

案例1:醉驾高速路上追尾重型牵引车

本人重伤车辆报废

2014年7月23日晚上19时至20时30分许,32岁男子杨某参加同学聚会,在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家农庄吃饭,期间喝了约半斤的52度白酒。吃完饭后就在农庄包间里喝茶,大概喝茶至21时就结束了。没有喝酒的同学就提出给杨某开间房,喝太多酒当晚就不回家了,但杨某坚持要回惠州的家,并坚信自己开车没有问题。同学们看到杨某这么坚持,就没有阻拦了,当时看起来杨某的状况还比较清醒。

杨某于是独自驾驶小轿车回惠州,在晚上22时20分许,杨某行经至东莞市清溪镇S20潮莞高速东行363km路段时,车头撞向同车道行驶的阿飞(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车尾,造成杨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重型牵引车司机阿飞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呼叫救护车,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62mg/100ml。根据杨某自述,杨某本人对于怎么发生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当时的情形一点都不记得。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杨某本人在本次事故中身体多处受伤,其所驾车辆亦报废,杨某已受到重大教训,且表示深刻悔罪,杨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中午喝了四五瓶啤酒

时隔10小时仍是醉酒驾驶

2014年10月29日12时至13时,30岁男子胡某在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区的大排档跟两个朋友吃中午饭期间喝酒,喝了4-5瓶500毫升的雪花啤酒。下午胡某去东莞市塘厦镇林村上班,当天晚上22时30分许,胡某朋友阿彬(化名)打电话给胡某,要胡某到林村跨铁路桥下的大排档载他回塘厦镇区,胡某驾驶小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北路前盛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来送到医院抽血,经检验,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建议

严打酒驾,规范代驾行业

针对危险驾驶犯罪,法院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保持严查严打酒驾的高压态势。建立查处酒驾的长期有效机制,筑牢严厉打击酒驾的高压线、防护墙,做到查处酒驾全方位、无死角,绝不放过漏网之鱼。形成驾驶者不敢酒驾、不想酒驾、不能酒驾的局面,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是加强宣教力度,破除不良酒桌文化。公检法司等机关有必要联合宣传部门,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定期披露酒驾数据、案例、危害后果、惩处情况,以生动活泼的形式给驾驶员上好安全警示课。

三是规范代驾行业,提供优质代驾服务。代驾行业的管理者应当从行业的规范化着手,通过打造一支过硬的队伍,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来赢得市场的认可。 

四是利用现代科技,开发检测和防酒驾系统。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研发更便捷精准的酒精检测系统。同时推行车载防酒驾系统,在车内安装酒精检测仪器,并与机动车点火系统相连接,通过判断驾驶员是否饮酒来决定车辆是否启动,进而达到酒后无法驾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