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通过多个事项 培育骨干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

07.08.2015  13:10

制图/杨智宏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等事项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东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东莞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事项。

关键词1、骨干企业

培育一批超100亿元、超500亿元企业

为加快培育一批大型骨干企业,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对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其认定3年内“上台阶”发展再予以不同梯度的一次性奖励,最高资助额1000万元,激励大型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

袁宝成强调,要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对于特殊企业给予特殊政策,不仅要有物质上的奖励,还要有服务上的支持,全方位扶持培育骨干企业。要做好严格把关、科学把关、长效把关,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最后要通过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上规模”、“上台阶”、增强竞争力。

“上台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认定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带动示范的大型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并在培育超100亿元、超500亿元等企业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

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亿~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50亿~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上台阶”。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自认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原则上不实行错峰用电

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用电。把大型骨干企业培育企业纳入全市重点保用电企业名单,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用电,原则上不实行错峰。

优先保障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在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时优先支持解决骨干企业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对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市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关键词2、民生事项

今年起筛查新生儿耳聋基因

为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防线,降低我市唐氏综合征和遗传性耳聋患儿出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年)》。从今年起,我市开展为期3年的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项目,为具有东莞市户籍或配偶为东莞市户籍的孕妇及其所生新生儿提供免费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服务。

据悉,2015-2017年共完成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各4万例:2015年完成0.8万例,2016年完成1.6万例,2017年完成1.6万例,三年共完成4万例。筛查机构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市属、镇街医院及三级甲等民营医院。

35~64岁户籍妇女可免费筛查

为提高“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年)》,提出建立三年为一周期的“两癌”筛查机制,扩大“两癌”筛查覆盖面,将“两癌”筛查、诊治和干预、随访工作纳入一体化管理,2015-2017年为我市35~64岁户籍妇女进行“两癌”检查。据悉,每位适龄妇女在本次“两癌”检查周期内只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筛查服务。

检查项目内容包括宫颈癌检查项目、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机构为全市38所核准有妇产科的市属及镇街公立医院。

关键词3、立法

为东莞草拟法规、规章“立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备案与修改、废止、附则,共四十条。

规定》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明确了政府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等基本程序要求。

会议提出,市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法制部门应当将起草单位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