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一老板被判赔600多万 省检抗诉
涉案的游乐场今年8月底已停止营业。(记者 梁清 摄)
认为东莞法院几次判决依据明显不合理,省高院已提审此案
麦先生与李先生合伙做游乐场生意发生纠纷。2010年李先生起诉麦先生索要过去3年多的利润分红。因双方都拿不出证据证明游乐场那几年盈利状况,最终法院以年利润递增26.75%的增长率,判麦先生支付600多万元给李先生。麦先生上诉无果后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最终提出抗诉,认为东莞法院判罚不合理。目前该案已由省高院再审,暂未判决。
三人合伙开游乐场 火爆时日入万元
日前,记者来到长安镇长安公园,发现涉案的“山峰儿童游乐园”已没有营业。老板麦先生说今年8月底已停止营业。“因为这个游乐场,我和生意伙伴闹了七八年,官司都打了五六年了,实在做不下去。”
据介绍,麦先生是长安人,李先生是莞城人,现年50岁的他们早年是好友。2001年,麦、李和谢先生合伙在长安公园开游乐场,各出资132万元、66万元、22万元,分别占股六成、三成、一成。
2001年到2007年,游乐场生意很好,年利润从120万元飙升到330万元。即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年间,游乐场平均每天利润近1万元。2007年7月三方出现矛盾,李先生和谢先生就没再插手游乐场生意。2010年12月,李先生将麦先生告上法庭,索要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间游乐场利润分红。
三次审理 大股东被判赔600多万元
本案由东莞第二法院一审,当时判麦先生支付李先生582.5万多元,外加几十万元的利息。此判决麦先生觉得太多,李先生觉得太少,各自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支持一审判决,并将利润分红增加了几个月,判麦先生支付李先生利润分红613.88万多元,利息几十万元。麦先生不服申请再审,东莞中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最终维持原判。
麦先生非常苦恼,他认为法院的判罚无依据。“三次判决依据都是游乐场的利润以26.75%的增长率逐年递增,2008年 金融 危机,长安人口减少、 经济 活力不足,这个小游乐场怎么可能实现利润三年多翻一翻?”
年利润递增26.75%依据从何而来?
根据该案三次审理判决书,麦先生向法院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游乐场利润是负数。李先生不认同,称游乐场一直经营,如连续亏损,麦先生按常理会找股东分担亏损,但麦先生一直没有。
李先生称,麦先生提供的游乐场2010年2月至10月账载显示,8个月内游乐场全部项目收入128.55万余元。根据游乐场录像资料,那8个月内游乐场其中的三个项目收入就有180多万元。“因此,麦先生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真实,我也不相信游乐场亏本。”
几次审理本案的法官都采信了李先生的说法。但对2007年7月到2010年12月游乐场利润如何认定这一焦点,法院认为2001年到2007年间,游乐场的年利润从120万元增长到330万元,经会计事务所统计,那几年游乐场年利润平均增长26.75%。随即认定2007年7月到2010年12月,游乐场年利润增长率也是26.75%,基数为2007年的利润330万元。
东莞中院再审判决显示,“麦生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全面、不真实,应承担不利后果”、“麦生称国内没有企业能连续15年年利润增长率达26.75%,但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2001年到2007年的利润增长率反映出游乐场实际经营状况,该鉴定结论数据可用性较强,亦不失作为计算2007年至2010年经营状况的参考依据”……
记者日前联系本案的一方李先生,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东莞中院也表示,该院目前已中止对本案的执行,以省高院最终判决为准。
说案
省检抗诉称判决依据“明显不合理”
麦先生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诉,申请监督,省检察院经调查最终提出抗诉。省检认为,麦先生解释称独自经营游乐场期间入账不规范,但李先生提供部分视频证据没经鉴定,麦先生对视频统计数据不予确认,法院仅依据上述内容“判定麦先生提供的财务资料为虚假的,显属不当”。
对本案利润认定问题,省检认为,该会计事务所已向东莞的法院明确“该分析报告,只是对游乐场2001年到2007年利润增长的分析,不能代表之后的经营状况。”根据该分析报告,游乐场2004至2007年的年利润增长率为约69%、41%、6.5%,增长幅度逐年递减;再根据麦先生提供的长安公园游客锐减等各种证明,省检认为游乐场不同时期经营环境无法复制,利润不应类推计算。“再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游乐场经营利润情况下,直接以26.75%的年利润增长率类似计算利润,明显不合理,导致判决显失公平。”最终,省检提出抗诉。省高院随即决定提审该案,期间中止东莞法院对原判决的执行。据悉,上月底省高院已对该案进行再审,目前还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