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闲置土地延期动工不得超一年

15.07.2014  11:13

   东莞时间网讯 近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市府办正式印发《规范闲置土地延期动工申请、审批流程》的通知。通知规定,六类无法动工或不具备动工条件的情形可申办延期动工,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两类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记者了解到,凡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种无法动工开发情形

  具有申办延期动工资格

  据悉,符合通知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并且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需要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便可申请办理延期动工。

   闲置土地延期动工不得超一年

  如何进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首先,市国土资源局若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闲置土地认定后,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造成土地闲置的客观原因的证明材料,申请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经镇街国土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市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批。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