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个立法审议机构成立

11.05.2015  12:37


东莞首个立法审议机构成立

来源:南方日报

 

 

    新任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向宪法宣誓。南方日报记者  胡国球  摄

 

 

  近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市会议大厦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11名,市人大首个专门负责统一进行立法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向李满堂等人颁发当选证书。

 

  成员有丰富法律工作经验

 

  大会应出席代表444名,实到390名,符合法定人数。大会由大会执行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甄瑞潮主持。

 

  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出席代表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名单合并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当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俊荣、李光霞、王任槐3人当选副主任委员,叶有广等7人当选委员。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向李满堂等人颁发当选证书,随后新当选人员向宪法宣誓。

 

  李满堂介绍,市法制委员会11名成员全部是市人大代表,11人中包括6名中共党员,5名非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中,3人是民主党派的主委或副主委,1名无党派人士,1名基层群众,以便更直接地向群众了解意见建议,这个构成在人大代表中也具有广泛性。成员中,虽有部分不是专门的法学专业背景,但所有人均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记者注意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来自城建、环保、文化、法学等领域,均有多年工作经验。这与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修订案,赋予东莞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所涉及的领域基本相对应。

 

  制定法规要有“莞味”

 

  在会议上,甄瑞潮表示,东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下来要抓紧落实具体工作,实现“努力在全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中率先制定地方法规”的目标。李满堂说,东莞的目标是在全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中第一个立法,一炮打响。

 

  甄瑞潮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不与上位法冲突,又要有“莞味”,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地方性的统一。

 

  他说,在东莞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还要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工作,切实抓好法规的实施,同时加强地方性法规执行的检查督促,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他还要求全体人大代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东莞市的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就立法工作多提意见建议,共同提升东莞的立法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

 

  ■对话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

  壮大立法人才队伍  希望立良法立善法

 

  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东莞首先会在哪个领域立法,立什么法?

 

  答:我们的立法原则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将针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法》赋予东莞立法的范围,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单位、人大代表提出立法的意愿,然后法制委员会按照程序开展立法工作。我们立法的目的就是立法为民、为民立法,希望能够立良法立善法,真正能够做到精细化和接地气。但是具体立什么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开展工作,还没有办法答复。

 

  问:您刚刚提到“立良法”,这也是省、市领导一再强调的,如何避免将那些群众有不同意见的部门红头文件直接转化为法律?

 

  答:东莞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法律,以更快捷有效地解决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问题。社会很广泛,遇到的很多问题都需要立法,必须有序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不是一般规定,要经过很多程序,你刚刚讲的情况我们也要注意到。另一个方面,今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对与国家法律、上位法有冲突的红头文件,法院就有权判决它不合法,不需要重新立法否定它。

 

  问:目前东莞市立法工作队伍立法经验欠缺,如何弥补这方面不足,高标准完成立法工作?

 

  答:东莞之前没有立法权,立法人才相对缺乏,立法经验不足,但东莞的法学法律人才非常雄厚、充足。据统计,东莞有律师近2000人,从事法律行政工作、有法律专业背景的4000多人,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就更多了。将在省人大指导下,发挥院校以及东莞法学人才队伍雄厚的作用,加快东莞立法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壮大。

 

  ■解读

  东莞在哪些方面有权制定法规和行政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东莞在不同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开始制定行政规章的时间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东莞地方性法规只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而东莞市的行政规章是由市人民政府依据东莞地方性法规和《立法法》规定的情形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但低于上级制定的行政法规。

 

  东莞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5.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作者:郭文君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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