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论]“丢枪不叫丢”与“窃书不算偷”

26.05.2014  11:55
摘要: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

    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24日,记者来到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对于“丢枪”一事,陈献辉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合江县公安局把许江一事定性为枪支“失去控制”,让人大跌眼镜。《新华字典》对“”字的解释是:失去,遗落。尽管枪支遗落的时间短,尽管宾馆服务员或其他人员没有拿走隐藏枪支,尽管泸州江阳区警方在接警后对枪支进行了有效控制,尽管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事件的基本性质就是“丢枪”。合江县公安局把事件定性为“枪支失去控制”,是对事实的曲解,也可能是故意睁着眼睛说瞎话。

    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有针对“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形的规范要求和责任追究,但并没有“枪支失去控制”一说,“枪支失去控制”是一种很随意的人为定性,很不严谨,很不科学,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在偷书被抓时称:“窃书不能算偷”,迂腐荒谬,成为一条广为流传的“经典语录”,贻笑大方。现在,合江县公安局又告诉我们“丢枪不叫丢”,俨然现代版“窃书不算偷”———我们不由得怀疑,合江县公安局如此定性,意在保全本部门的面子,意在减轻许江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许江仅遭受行政记过和停职处分)。由于“丢枪不叫丢”出自政府部门之口,属于一种正儿八经的公权力定性,比之孔乙己的个人狡辩,其荒谬程度要更“”一筹。而若鲁迅先生泉下有知,想必也只能无奈地冷笑。

    笔者以为,由于丢枪事件牵涉到合江县公安局的整体形象以及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让合江县公安局自说自话、自己调查、自己定性、自己处置、自己问责是不合理的,更高层级的公安机关甚至当地检察机关应该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事件定性,依法问责。如此,才更有公正性,才更有说服力,才更符合民意期待。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