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严厉查处违法用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时间网讯 国土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土地使用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部分用地者在利益驱动下,逃避用地审批环节,非法占用土地,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国家对违法用地的查处日益严格,要求“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
大朗黎贝岭村彭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00年8月,大朗镇黎贝岭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黎贝岭村下彭村小组“众井”(土名)一幅12亩的集体土地,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合共144万元)出让给彭某和彭某桥,并与彭某私下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2011年10月,彭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其受让的8.5亩集体土地倒卖给李某等16人,并与李某签订转让合同。2012年,李某等人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上述8.5亩村集体土地建设楼房。当地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上述16人置若罔闻,强行抢建,建成12栋楼高10-15层的楼房,致使4087.7平方米土地被非法占用,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古某在常平非法占地建设碎石场,被移送公安机关
2014年底,广东五华人古某在未依法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常平镇九江水村“水流槽”(土名)一幅集体土地建设碎石场,面积37.54亩,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未利用地20.52亩、农用地17.02亩。常平国土分局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多次对古某进行劝诫和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古某拒不进行整改。至2014年11月,古某在该地块堆放了石料三千余吨、搭建了碎石生产线和五间简易棚房,并开始投入碎石生产经营。古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7.54亩集体土地实施非农建设,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由于其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折射出,部分群众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比较淡薄,没有认识到违法用地行为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市对违法用地者从严执行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狠抓一批典型案件从严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