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高空抛物,广州有人被判刑!

14.11.2019  21:24

大洋网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相关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高空抛物案,尽管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还是被判刑!

广州一些小区安装监控高空抛物的摄像头。

据法院查明,2019年1月12日13时许,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因与自己的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遂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上址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

1月14日,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6日,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庭审过程中,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辩护称,赵某扔东西的时候是醉酒状态,属间接故意。且其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是判决,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