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林业示范园区等命名管理

16.11.2015  12:48

11月11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林业示范园区等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林业示范园区命名和冠名管理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进一步确认继续开展的林业示范园区命名项目,从严控制新增林业示范园区命名项目,严格规范林业示范园区命名审批程序,公开透明开展林业示范园区命名工作,切实加强林业示范园区后续监管。

现有林业示范园区命名项目需进行认真梳理,继续开展的要进行确认,并填表备案。今后新增林业示范园区命名项目要理由充分,原则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展新的林业示范园区命名工作。今后命名各类林业示范园区原则上均以国家林业局名义进行,不得以司局和直属单位名义开展命名工作。各类林业示范园区命名都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命名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命名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搞成变相行政审批、评比、达标,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和各种腐败行为。对于已经命名的林业示范园区,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问题特别突出的,要及时取消命名并摘牌。所有需冠“国家林业局”名号的,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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