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垂钓者误触高压线丧命 供电公司无过错仍须赔偿

16.04.2015  14:00

  鱼塘垂钓误触高压电线而丧命,责任该由谁来担?日前,清城区法院审理一起误触高压电线丧命引发的诉讼案,判令无过错供电公司赔偿三成。

  2013年9月,阿健与朋友一起前往郊外鱼塘钓鱼,垂钓不久后,当阿健收起钓鱼竿的鱼线时,阿健的朋友听到一声响声,转身就看到阿健被电击晕倒在鱼塘边。接着,阿健被送入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电击致心源性猝死。

  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架空配电线路严重不符合技术规范,且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相应标志,导致了此事故的发生,此外,鱼塘经营者李某并未阻止阿健在自己的鱼塘钓鱼,对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阿健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及鱼塘主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架空配电线路符合技术规范,供电公司在事发现场的电杆上挂有安全警示的文字标识,在事发所在地贴有供电服务及安全信息宣传资料,对所在村民进行电力安全教育宣传,因此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作为鱼塘的经营者李某,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阿健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能力人,应当能遇见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触电死亡的极大风险,未能尽到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触电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事实,确定阿健触电身亡是因为触及供电公司10kv输电线路所致。阿健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供电公司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供电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阿健对此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即对触电事故的后果,由阿健自负事故的70﹪责任,供电公司负担30﹪赔偿责任,判令供电公司赔偿阿健家属100035元。

  法规速查

  为何供电公司无过错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损害发生并非因受害人故意而仅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仍须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但是,如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虽非故意,但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人也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偷割高压电线被击伤,电力运营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