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12.08.2014  04:21
根据《办法》,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此外,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戚莹莹 通讯员/许明才)昨日(11日),市人社部门发布了最新的《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此外,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

参保满15年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据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愿选择一种缴费标准按年方式缴费。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相对于旧政策,在政府补贴这一块,《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而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对城乡一至三级残疾人(含三级)、五保、军烈属等特困群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死亡的将有不低于800元丧葬补助费

根据《办法》,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而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参保年限并不等同政府代缴其年限参保费)。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