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五月份个人出租房屋需在6月27日前缴税

20.05.2016  11:12

广州地税解答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热点问题

五月份个人出租房屋需在6月27日前缴税

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实习生王谦报道: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才发生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那么,5月份租金收入的缴税期限是哪一天? 昨日,广州地税12366 服务热线就市民关心的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热点问题解答时表示,5月1日后发生出租行为缴纳增值税,其缴税期限在6月27日前。但4月份出租房屋仍需缴纳营业税,缴税期限在5月15日。

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征收的税费仍然是六税两费, 但其中的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 即:5月1日起,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转租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住宅出租免征,转租房屋不征)、印花税(住宅出租、转租免征)。

在广州,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六税两费中的四税两费, 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另外,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追问:补缴5 月前租金税收该征什么税

5月1日后,补缴5月1日前出租的税收,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广州地税12366 服务热线的回答是: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预收多月租金并一次缴税,但在预收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停租的,是否可以退税?

广州地税12366服务热线表示,预收多月租金并一次缴税,但在预收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停租的,可办理多交税款退税。纳税人可以向出租屋管理中心提出, 由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办相关事宜。

个人出租房屋哪类人可征税款?

广州地税12366 服务热线表示,根据穗府[2001]4号第四条规定:对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需要减免税的, 可持居(村) 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 可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