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个人微博朋友圈内容可做呈堂证供

22.09.201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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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对办理刑事案件时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等作出规定,明确调取数据需凭调取证据通知书并有见证人,冻结数据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微信朋友圈

  可在刑事案中成为证据

  规定包括附则在内全文共30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移送和展示、审查与判断等作出规定。

  什么是电子数据?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但如果确有必要,可参照执行。

   调取电子数据

  要有通知书并有见证人

  文件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手机时,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切断电源等措施。

  根据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比如电子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窜改或灭失;通过网络应用可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等情况下。

  文件还规定,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像,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公检收到通知后

  3日内需移送数据

  在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如何移送?根据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备份一并移送。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数据清单。

  公安机关应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进行补正。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当通知检察院。

  文件还对移送时限作出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补充有关材料。

   电子数据

  在办案中如何审查?

  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办案中如何审查?文件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重点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规定提出,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电子数据”做证据5问

  1 电子数据为什么能“合法化”?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笑强告诉南都记者,2013年以前,电子数据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之一,当时对电子数据的叫法也不尽相同,有叫电子物证的,有叫声像资料的。后来其他形式的证据也都电子化了,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要求,此次出台政策,将微博、朋友圈等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证据形式中,做出专门规范。

  在载体上,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会有重合。为此,规定明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晓娜解释,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具有更高的“门槛”,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但电子数据无此要求,如果将电子化口供也列入电子数据类别中,可能会造成“门槛”降低,因此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比真假难辨的电子数据,法官是否会更倾向于相信证人的口供呢?一位地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认为不会,认为电子数据、书证、证言等,将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单独一个类型的证据一般无法左右案件的审判,如果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相悖,则要看哪一类型的证据采集程序更加规范。

  2 收集电子数据是否侵犯隐私?

  根据规定,公检法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是否会造成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王笑强认为,公检法机关采集的电子数据都是和刑事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利于案件解决,不属于侵犯隐私的范畴。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实际上也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指出,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足够的政策,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公检法机关在采集、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发生不规范行为,此次发布的文件尚未对此做出规定。

  3 封存、冻结是什么意思?

  为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文件对电子数据的封存、冻结做出规定。王笑强解释,在电子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封存和冻结是重要手段,并且可以相互补充。

  “如果要采集保存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如硬盘、计算机等,可以对这个硬盘、计算机进行封存”,王笑强介绍,封存后的介质还将进行监管,以保证不会被窜改。

  “如果因为要采集某个网站上的数据,必须将该网站关闭,就要使用冻结的手段了”,王笑强介绍,相比封存,冻结更加灵活,比如冻结某个网站,可以通知该网站所属的数据中心,停止该网站的运营,如果要冻结数据中心,可以通过断开网络来实现。

  4 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

  王笑强表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具QQ、微信的聊天记录时,有时会遭到当事人的否认。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将这些虚拟数据与现实衔接起来,是电子数据采集面临的一大难题。

  对此规定,他表示,可以让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电子数据“验明正身”。

  5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电子数据提取有何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只对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做出规范,而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刘品新告诉南都记者,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采集,和民事案件大不相同。

  刑事案件一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采集证据,采集电子数据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民事案件则由原告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愿意提供电子数据,原告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刘品新还提到,在电子数据的采集时间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不同,刑事案件是案件发生之后采集,民事案件则一般是案件发生时采集。 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 实习生 秦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