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贪”受贿3个亿 为何没被判死刑?

24.10.2016  04:35

  原标题:受贿3个亿的新中国“第一贪” 为何没被判死刑?

  10月21日,因受贿3亿余元,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终身监禁。受贿金额之最,为法院认定受贿案中的新中国“第一贪。”

   受贿3个多亿 他到底是谁?

   豪车名表无数 要供应商坐飞机前来陪打牌

  于铁义出生于1954年,此前曾是当地煤矿行业的明星人物。

  案发前他曾担任过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调研员等职务。

  2013年3月29日于铁义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14年初于铁义被公诉至法院。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于铁义利用担任龙煤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职务便利,为二十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供货商财务共计人民币3.06亿余元。

  在法庭上,于铁义基本承认了检方指控。

  而在黑龙江纪委于2013年拍摄的《四风之害》专题片中,黑龙江省纪委案件检查一室副主任赵清洁介绍,于铁义有几十辆豪车,包括价值四、五百万的宾利和上千万的劳斯莱斯。他家中有几十块世界名表,“珠宝首饰更是成堆成串、琳琅满目,十几万、几十万的钻戒就有几十个”

  此外,于铁义最大的爱好是召集供应商们陪他斗地主,只要他想,这些和他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不管是坐飞机还是赶火车,都必须随叫随到。

  因为长期被金钱腐蚀,据他本人所说:“一天不进钱,我都心难受……”

   贪了这么多 为何没判死刑?

   有减轻情节 逐步减少死刑是司法发展大方向

  经审理,法院认定于铁义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金额特别巨大。同时,他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坦白、立功表现,同时基本退缴涉案财物,最终法院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针对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智库法律专家郑涛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认定其犯罪情节轻重,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一系列的从轻、减轻情节,作出最终的判决。

  因此,在本案当中,虽然法院认定了被告人于某受贿金额高达3亿元,已经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但是因被告人于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基本退缴涉案财务,符合上述《解释》规定的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为了对其达到惩戒的作用,裁判对其终生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判决其实也是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而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也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康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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