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24.06.2014  05:01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8%,比例较高,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占据了法院大量审判资源。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不公开审理。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还是第一次。

   试点主要针对“危险驾驶”等案件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据悉,试点案件限于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草案拟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周强表示,这些地区的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两年后根据试点情况,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果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简化诉讼程序不限制开庭通知时间

  对于简化细化的相关诉讼程序,周强介绍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前提是法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最高法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繁简分流,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以名誉保护为由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草案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法有关人士认为,本次决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方面的程序选择权。例如,在是否公开审判方面,被告人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从个人名誉、信息安全等方面考虑选择不公开审理。

   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嫌疑人权益

  周强在作说明时还强调,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使用速裁的法律后果。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据最高法一线审判人员介绍,值班律师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派律师到看守所、法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那么就可以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比如被告人不明白速裁程序是怎么回事,适用以后到底有什么样的后果,他就可以向律师咨询。

  此外,有关人士分析,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现在由于实行速裁程序,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释疑一

   刑案速裁程序是否和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有关

  最高法方面回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主要是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非是因为取消劳教制度。

  虽然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巧合,但实际上,在取消劳教之前,许多地方就已经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尝试,如北京、深圳、南宁等地,几年前就开始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因此,速裁程序试点不是取消劳动教养的配套措施。当然,劳动教养取消后,过去被劳动教养的一部分违法行为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处理,适用速裁程序,但前提是这些行为依法构成了犯罪,而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释疑二

   取消法庭调查和辩论是否会影响被告人权利

  最高法有关人士回应,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案件,是有前提的。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写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而要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等于是自动放弃了辩护权,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虽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要对其从宽处罚,这对被告人实际上是有利的。因此,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

   释疑三

   增加不公开审理事由是否与公开原则相违背

  最高法表示,目前,司法机关大力倡导和实行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但是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除此而外,草案增加了一个不公开审理的事由,即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事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必须有正当事由,草案对此设立了严格的程序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不会被滥用。即使不公开审理,判决书也应公开,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