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工作日内出医疗投诉结果

12.06.2014  11:18

   东莞时间网讯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从收到投诉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昨日,市政府下发《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疗投诉回复时间等事项。该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机构应设统一投诉窗口

  为了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的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为了高效处理医疗投诉,《办法》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自收到申请当天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另外,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尸体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

  《办法》强调,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市殡仪馆。对于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为防止医院“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办法》强调,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办法》明确,公安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单位,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明确因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程序和预案;及时出警,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形,将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办法》明确,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向市医调委申请调解;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等方式进行解决。

  禁止行为

  《办法》指出,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不得实施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可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不得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市殡仪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