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创新“个案通报”制度监督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
一、实行制度创新,弥补监督缺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诉讼规则》)规定了对侦查机关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同时,还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以口头方式监督。但在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有一些违法行为,并非“情节较重”,但以口头方式监督难以达到监督目的;而侦查机关还有一些行为,虽未违法,但不符合办案规范,造成了案件证据被排除等较重后果,《诉讼规则》并未规定如何监督。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创新监督机制,制定了《关于对侦查机关违法及不规范取证行为进行通报的工作办法》,规定以发送“个案通报”文书的方式,对侦查机关在办理个案中存在的相关违法及不规范行予以监督。
二、明确通报范围,确保监督到位。《工作办法》明确了应当以个案通报监督的违法及不规范取证行为的范围,贯穿了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一是言辞证据的取得。主要指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违反法律或办案规范的。二是录音、录像材料的制作。主要针对讯问录音、录像在关键事实上与对应的笔录不一致,又或应当制作录像而不制作,影响定罪量刑的。三是书证、物证的收集。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四是搜查、扣押、勘验、辨认等侦查行为法或不规范,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依法分类处理,保证监督得当。《工作办法》规定,侦查、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及不规范取证行为的,应当视违法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选择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通过“个案通报”的形式进行监督。当同一案件中既存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予以监督的行为,又存在应当以“个案通报”的方式监督的违法或不规范取证行为的,应视行为的性质分别发出相应的文书。在两级检察机关发出的通报文书中,既纠正违法行为、又纠正不规范行为的有4份,实现了针对不同情况的全面监督。
四、强化通报说理,注重监督实效。一是说理尊重事实。对侦查机关违法、不规范取证行为进行通报的,必须要查清相关行为的表现及造成的后果,必要时还应附相关起诉书、判决书或相关证据复印件。二是说理与时俱进。在说理的同时,注意结合当前的刑事诉讼政策、刑事证明标准,要求侦查人员切实提高证据意识。三是说理与监督并重。通报文书除了指出侦查人员存在相关违法、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后果、违法的法规,还需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督意见,作为公安机关整改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