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取消9个罪名死刑 贪污判死缓者将坐穿牢底

30.08.2015  11:54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年11月1日刑九正式实施日开始,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者,减刑至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假释。

   贪污犯罪判死缓不能再提前出狱了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做出修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中还明确,有上述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也就是说,贪污犯罪判死缓后,除非身患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其他情况都不能提前出狱,得“把牢底坐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对这一修改解释,这一规定将防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减刑等途径出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据了解,在此前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操作中,曾出现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等现象。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改为“数额 情节

  另一项改变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从此前“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别列出刑罚,改为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且量刑时还需兼顾考虑情节严重程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标准。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介绍说,这一设计,更符合实际情况,将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行贿犯罪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对贪腐的惩处上,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则进一步从严: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一般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打击行贿犯罪,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对遏制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臧铁伟还介绍说,刑九中还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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