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不成功客户另找中介租厂房 原中介索赔70万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一家中介公司与商人肖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其为肖先生提供厂房居间服务。后中介公司为肖先生推荐位于沙田镇某村的一个空置厂房,但村里想租给生产企业,得知肖先生从事物业公司行业后,村里没有同意。
10个月后,中介公司意外发现村里已将上述厂房出租给一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且该物业公司由肖妻及另一股东李先生注册成立。中介公司认为,肖先生等人串通“跳单”逃中介费,遂将肖先生夫妻、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索赔中介费及赔偿金共70万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里系因厂房闲置太久租给了物业公司,一直是由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通过其他中介跟村里沟通,而本案原告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居间服务,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先生等人恶意“跳单”,遂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
质疑客户逃中介费,索赔70万
2012年6月18日,东莞一家中介公司与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肖先生签订一份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书,约定中介公司为肖先生提供承租或受让厂房的中介服务。为防止肖先生“跳单”,协议约定,如肖先生将该物业介绍给其亲友或其亲友开办的企业,均视为中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肖先生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与业主私下签订该物业的租赁或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有权要求肖先生支付佣金和违约金。
签约当天,中介公司带肖先生察看了沙田镇某村一个4万多平方米的厂区。但当时村里想租给生产企业,并不想出租给物业公司,而肖先生正是开物业公司的,双方没谈成。
转眼10个月过去了。中介公司无意中得知,村里已于2013年4月将上述厂区出租给了一家新成立的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正是肖先生的妻子。
中介公司认为,肖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跳单”行为,导致其收不到佣金。2014年9月,中介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肖先生夫妻、物业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要求他们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5万元以及违约金35万元。
辩论
被告方:中介公司的合同是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另一家中介公司促成的,已支付了中介费用。该中介工作人员多次带李先生去看该厂房,并促成了村里跟物业公司签约。
肖先生也称,厂房是村里的,中介公司跟他签约时,并未获得村里授权,而且中介公司故意不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间,该合同的违约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中介公司未促成肖先生与村里的租赁合同,无权要求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物业公司与村里的租赁合同也与他无关。
而村里也表示,村里没有委托中介公司寻找租客,厂房放租的信息在社会上是公开的。李先生一直很有诚意要租该厂房,但村里开始不想租给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后因厂房闲置太久,为了村民利益不受损,村里才于2013年春节后与李先生再联系,最终签约。
判决
恶意逃单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虽于2012年6月与肖先生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并在当天带肖先生察看了厂房,但因承租双方有分歧未能签约,其后中介公司并未继续推进双方的洽谈,化解双方分歧,居间合同未能成就。
村里后来虽然确实将厂房出租给物业公司,肖妻是股东之一,但村里刚开始并没有打算租给物业公司,只是因厂房空置太久才出租给物业公司,而且期间一直都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跟村里沟通。
此外,肖先生跟中介公司签约时间是2012年6月,而厂房月租高达35万元,村里与物业公司为了“跳单”逃避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而拖延签订租赁合同长达近10个月,显然与常理不符。承租人有权选择自己满意的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合同的成立。厂房的租赁信息是在社会上公开的,中介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利用了其向肖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促成租赁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介未促成订立合同 不应获报酬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并未能促成租赁合同的签订,依法无权要求肖先生支付报酬。
林法官建议,委托人在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时,要看清楚合同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中介公司也要加强服务意识,促进承租双方签约,才能谈得上合理收取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