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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正在将“法治”炼成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律的另一把金钥匙。
作者:王建华、刘斐、于嘉
漫画:朱慧卿
69年前,中共领袖毛泽东在与国民党政府国民参政会参议员黄炎培进行“窑洞对”时指出,“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如今,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如果缺了“法治”,那么“民主”是没有保障的。
正在北京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研究擘画详细路线图。
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65年来,首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中心研究事项。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治理现代化国家的认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党内分析人士说,“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此次中央全会绘制的路线图将包括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一体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方面。
去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认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自己也不例外,并将依法治国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无疑会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保障中国共产党顺利完成艰巨的执政使命。”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吴忠民说。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治国理政的丰富实践基础上逐步深化的。
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令法制严遭破坏、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国家和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
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已经重返党和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邓小平总结这个惨痛教训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法治”术语首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
一年多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首次写入国家宪法。
中共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
中共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说,这表明,将法治确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西方政治文化及其理论界一直根深蒂固地认为,一党长期执政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制暴政。西方政治一贯指责中国共产党凌驾法律之上,是典型的“人治”。
党内分析人士表示,“法治与一党长期执政不相容”的观点,深刻地暴露了西方政治文化的历史局限性和现实狭隘性。
“中国共产党以其政治智慧、先进理念和有力行动,彻底打破西方政治认知中的这个悖论。”吴忠民说。
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坚决写入了“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内容。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也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就在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宣布于10月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当天,中共中央宣布,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决定对其立案审查。
美国《华尔街日报》评论称,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是几十年来受到腐败调查的中共最高级别官员,中共领导层借此证明,法律适用于所有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度上厘清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另外,中国共产党也明确了作为‘党内法’的党纪要严于而非大于国法的关系。”吴忠民说。
这正如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上解决了“阿罗悖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肯尼斯·阿罗,曾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实践提出了“不可能”民主悖论,证明对于民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的,而非单纯的政党竞争与争吵。
曾有评论深刻指出,“阿罗悖论”的提出对于西方多党选举制度的打击类似于能量守恒定律对于永动机的打击。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党内分析人士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而这必须要靠法治来保障实施,“专政”不等于“专制”。
中国共产党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视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预料,此次中央全会将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更加具体的部署规划。
这主要包括,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
随着“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拓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多、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
1980年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0万件,2013年上升到1400多万件,特别是新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这被形象地称为“诉讼爆炸”。
胡建淼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且极其迫切。”
司法领域一直是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他们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鼓吹“司法独立”,抹黑中共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中国宪法确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
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资产阶段民主政治制度、多党制、“三权分立”基础上的。
中国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整个司法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不搞西方式的宪政,不搞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否则,就会犯下颠覆性的错误。”胡建淼说。
党内分析人士表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掀起又一场思想解放,深刻提升中国民众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认知、态度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