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张希敏)中国民政部23日在北京召开例行 新闻 发布会,解读《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表明,在紧急救援阶段,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说,应急救灾首先要突出效率,近年来在西部发生的几次重大自然灾害,都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区,属于山高沟深的自然地理环境。考虑到重灾区的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空间,交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条件制约,救灾力量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发挥作用。
在此基础上,引导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救援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特别是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灾害发生以后,受灾群众、当地干部自救互救,本地社会力量主动行动起来非常重要,但对于其他不具备专业设备,不具有专业能力的非专业救援人员不提倡自行进入灾区,应经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有序进入灾区,而不是自行、盲目地去。
杨晓东表示,自2008年四川汶川重特大地震发生以来,中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 心理 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
同时,在救灾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仍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给灾区救灾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指导意见》提出了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内容:在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同时提出要加快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根据灾区需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