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宣传禁用“直升”等词

29.03.2015  06:48

  新京报讯 (记者黄颖)近日,北京市教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招生宣传除依然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等描述性用语外,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宣传时,也不得使用“直升”等词汇。

  学校宣传需说明办学类型

  对于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通知》要求其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此类学校在今年的招生宣传内容中,依然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通知》还要求,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当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中外合作交流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

  备案截至明年3月15日

  据介绍,凡是经过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由市教委管理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均需在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备案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学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效期为自备案之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如本学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与上一学年相比未发生变化,且相关证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内,可简化备案程序,将上学年备案有效期延长至本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