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01.06.2015  19:4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等重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的明确要求,民政部和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主动实施海外慈善项目,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中央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选择,是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民政部和国资委共同研究出台《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参与“救急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发挥资金雄厚、管理规范、覆盖全国、职工众多等优势,不断提高企业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支持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意见》为中央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10个方面的指引,包括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发挥好已成立基金会的作用、利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捐赠、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支持慈善文化传播、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确定专门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部门、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等。其中,支持、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中央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径,鼓励中央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组建专门的机构统筹规划和开展慈善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等,成为该《意见》的亮点。《意见》还鼓励中央企业发扬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积淀优势,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丰富完善窗口和在线服务内容,为中央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和完善,促进中央企业通过设立慈善组织的方式规范高效地参与慈善事业。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加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中央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民政部和国资委将联合制定《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央企业参与慈善活动行为指南》、《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指导手册》等文件,为中央企业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更为精确、科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优秀慈善组织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向中央企业做好推荐;要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等信息,为中央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中央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要大力宣传中央企业的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中央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点此查看《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