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监督权有法律依据

23.06.2014  23:49

  中新社香港6月23日电 (记者 赵建华)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23日在香港表示,白皮书(《“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及的“中央拥有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有充分的法理基础,有充足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白皮书指,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23日在港举行的“文汇大讲堂”上,作为主讲人的邹平学解读了白皮书提及的上述内容。

  他说,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决定了“中央拥有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中国拥有对香港的主权决定了“中央拥有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央拥有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特质决定了“中央拥有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

  邹平学表示,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在全面行使管治权方面,分为四个层面: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中央直接管治香港的权力;依法授权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权力。

  邹平学指出,中央管治香港的具体权力,既包括宪法和基本法中具体列明的权力,也包括宪法和基本法规定中蕴含的权力,明示权力和隐含权力这两者同等重要。隐含权力,又称默示的权力,是指那些下宪法和基本法没有明文列举,但根据主权原则应由中央行使或保留的权力。

  邹平学说,宪法和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等中央国家机关赋予了重要的监督权责。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的权力,行使好全面管治权离不开行使监督权力。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是中央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逻辑必然,是贯彻落实中央对香港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前提,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础。

  邹平学认为,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监督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既不可等量齐观,也不能对立起来。无论是中央权力还是特区的自治权力,共同目的都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无论是中央直接行使管治权、还是授权特区行使自治权以及对自治权行使监督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则。

  邹平学还说,针对香港社会一些人没有正确认识中央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白皮书作出了必要重申和强调,这丝毫不意味着“一国两制”政策有变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