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27.01.2016  19:15

粤教思〔20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精神,积极推动建立家长委员会(除非特别说明,特指校级家长委员会),有效推进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为在学校全面普及家长委员会,规范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家长委员会重要意义的认识

在学校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校育人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体系、优化育人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确保应建快建、应建尽建。全省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凡无特殊原因的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并推动建立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

二、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准确把握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之间的关系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具有一致的教育目标和平等的地位,学校既要推动建立家长委员会,协助搞好家长委员会建设,引导家长委员会支持和协助学校工作,又要尊重家长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学校是由学校成立、在学校直接领导和管理下的对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内设组织,学校要做好家长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2.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3.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三)家长委员会应重点支持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1.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校和教师进行沟通,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组织家长听课,参与学校家长接待日或开放日活动;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定期向学校反映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及时向学校反映教师工作成绩和先进事迹。

3.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加强学生安全和自我保护教育;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支持学校开展体育运动,配合学校组织体育竞赛活动。

4.协助学校开展学生实践活动。支持学校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军事训练、学工学农、职业体验、参观考察等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家长自愿提供活动支持和志愿服务。

5.支持和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引导家长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各项措施,监督学校的课业负担情况,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改进的建议,与学校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6.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任务,邀请相关专家、学校校长、和相关教师、优秀父母组成家庭教育讲师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动员家长参加家长学校学习,引导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

7.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建立班主任、任课教师与家长及家长与家长间的沟通、互动机制。

三、规范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

(一)学校应指导家长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统一名称为“校名+家长委员会”)。

2.宗旨。

3.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任务、选举与任期(明确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每学年可以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因毕业、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其家长的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丧失)。

4.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的指导下成立若干专业工作部,专业工作部部长由家长委员会委员兼任,专业工作部会议及活动由部长负责召集;学校可根据实际建立年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参照学校家长委员会组建、运作以及履行相关职责)。

5.会长(或称主任委员)、副会长(或称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的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6.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会长召集并负责,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委员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召开)。

7.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家长委员会不得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二)学校应组织和指导家长完善家长委员会产生程序,并逐步过渡到家长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委员结构应综合考虑性别、职业、地域等因素。具体选举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协助指导制定。基本要求如下:

1.选举程序应包括:①各年级或班级推选家长代表;②学校组织家长代表召开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家长委员会委员。

2.设年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家长代表可由年级或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担任,或从中推选产生。

3.家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等人选,可由家长代表推选产生,也可由家长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4.班主任应协助做好班级家长代表推选和班级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

5.建有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可参照上述要求,实行班级、年级、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逐级推选办法。

四、加强家长委员会的条件保障

(一)家长委员会建设已纳入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工作指标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家长委员会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制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把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列入本级教育行政干部和校(园)长、班主任教师的培训内容。省教育厅将建设一批示范性家长委员会,示范带动全省家长委员会建设水平发展。

(二)学校要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做好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沟通工作;统筹好家长委员会与家长学校的建设,促使两者既各有分工又相互支持,既各展所长又有机结合;加强家长委员会委员培训,促进委员更好履职;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在家长委员会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

本通知在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3年。各地各省属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