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儿告父要钱胜诉 父反告儿子要房败诉
[ 摘要 ]父亲又将儿子告上法庭,以儿子不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父亲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父亲拒不还贷被儿子告上法庭”追踪
80后儿子履行担保义务,替父亲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向银行作借款担保,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归还了部分本息。但儿子要求父亲偿还垫付款项被拒后,把父亲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父亲要还钱(报道详见2013年8月9日南都中山12版)。本以为这一次法院的判决会给这起离奇的家庭纠纷画上个句号,不料风波又起。接下来父亲又将儿子告上法庭,以儿子不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父亲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回顾:儿子告父欲讨59万元垫付款
2009年6月22日,儿子阿军为父亲阿培在中山市某信用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用社在2009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向阿培投资经营的冷冻厂发放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701600元的贷款,并由阿军名下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于2011年6月9日向冷冻厂发放贷款100万元。但到了还款期将满时,冷冻厂未依合同约定还款,信用社要求阿军履行担保义务,为此阿军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598874 .5元。随后阿军找父亲阿培追偿时,阿培拒不偿还。无奈之下,阿军将父亲阿培及其经营的冷冻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所垫付款项。阿军的诉求得到法庭支持,2013年8月初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阿培须给儿子还钱。
进展:父亲反诉儿子“不履行扶养义务”
这一桩闹上法庭的家庭内部纠纷并未随着去年8月的判决结束,今年1月27日,阿培同样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以儿子阿军“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要求收回此前赠与儿子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
阿培在起诉材料中表示,2006年他因病到广州治疗一个多月,“考虑到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我就将名下的两处房产全额赠与给儿子阿军并过户至其名下”,阿培说,后来他的身体逐渐好转,便靠经营水产冷冻加工厂维持生活。并于2009年由阿军以房产担保,向信用社借钱。在阿军代为偿还部分贷款并找自己追偿时,阿培认为父子没有分家,阿军从出生到读大学都是其供养,因此阿军有理由“父债子还”。
阿培称,不料阿军不愿代为还债反而起诉自己。当时加工厂是因经营需要贷款,且该厂属于家庭经营,经营的收入用于家人生活、小孩读书和扩大生产场地、增添设备,该债务理应由其及妻子、儿子阿军共同承担;此外,阿军同样是加工厂的所有人之一,其又获赠了两处房产,向信社还款是其应有的责任。
“可是,法院却判决加工厂与我向阿军偿还该款,该案已申请执行。阿军的上述行为将导致我无法生活下去,明显是属于对我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为此,阿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对阿军房屋的赠与,阿军立即将受赠房产的三分之一返还;同时诉讼费由阿军承担。
儿子:父亲欲索回房产实为想抵债
在庭审中,儿子阿军辩称,起诉父亲偿还598874.5元的保证款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自己并未严重侵害父亲或其近亲属。阿军认为他并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阿培有劳动能力,从事水产养殖有财产收入,“无论何时,我都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若需要扶养费并向我提出,我愿意履行。”
同时,阿军还在法庭上表示,父亲提出索回房屋的三分之一,实际上是想抵消之前的598874 .5元的保证款。“本案实质是我依据判决提出强制执行查处加工厂的相关设备及交通工具,阿培提出撤销赠与的三分之一,就是想抵消这部分的债务”。
[法院判决]
撤销赠与不符合规定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由阿培投资经营的加工厂于1997年开始即投入生产,而阿军于1987年才出生。从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反映,阿军毕业后一直在广州工作,从来没有参与加工厂经营。因此,加工厂属阿培个人或其与妻子谭某二人经营的企业,与阿军无关。阿培有关阿军对该厂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诉讼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法院还认为:阿培与阿军系父子关系,阿军受赠两处大额房产后,有能力代阿培及加工厂清偿贷款,却仍然对其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确实与一般家庭做法有别。就本案而言,对阿培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一方面,阿培虽年满60周岁,但其有固定收入及住所,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阿军履行赡养义务而阿军拒绝履行;另一方面,阿培作为财产赠与人,在将大额财产赠与前即应考虑到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日后的经济情况,其自身的债务不应指望由阿军承担。况且,阿军有能力而不予代为清偿,并不属于对赡养义务的违反。因此,阿军代阿培及加工厂偿还贷款后予以追偿,属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不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阿培提起诉讼,其事实主张不符合前引合同法有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阿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