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财政局助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一新、一高、一改”

12.02.2018  18:22

          作为全省首个探索实施“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中山市财政局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纵横相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积极支持中山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2015年至2017年,中山市每年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分别是1.04亿元、1.41亿元、1.71亿元,资金规模连续三年递增,有效地缓解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

          一、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新增饮用水源保护区。目前,中山市实施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耕地生态补偿两部分。为进一步拓宽、完善中山市生态补偿机制,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起将新增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全市生态补偿范围。其中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二、实施动态评估,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中山市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动态评估机制,经过2017年的动态评估,现全面提高中山市现有生态补偿标准,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有望实现“五连增”。2018至2022年,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27元/年·亩标准、135元/年·亩标准、143元/年·亩标准、152元/年·亩标准、161元/年·亩标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212元/年·亩标准、225元/年·亩标准、239元/年·亩标准、253元/年·亩标准和268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6元/年·亩标准、112元/年·亩标准、119元/年·亩标准、126元/年·亩标准、134元/年·亩标准。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修改原《实施意见》。按国家和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标要求。2017年,市财政积极落实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配合修订《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日前,《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正式下发,为中山市新一轮生态补偿五年计划作出指引,通过三类补偿对象、四种补偿标准、五大基本原则、六大保障措施,纵横结合,进一步丰富完善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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