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村民申请查征地问题 国土局不立案被判程序违法
中山市法院认为市国土局处理黎村村民反映1877亩土地征用案程序违法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樊静东)“他们说,填好土后就让我们复耕。”11月12日,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黎村村民梁干洲来到黄家岭,看着正在施工的钩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块地被征用10年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征地是否合法。”
2005年,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建设公司)和黎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黎村经联社)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约定征用黎村1877亩土地。
2014年5月,梁干洲等村民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反映,称火炬开发区建设公司在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6日、2005年9月30日征用了黎村1800多亩土地。除708亩山地未开发,其余的(被)平整。要求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黎村村民梁干洲说,村民尚未看到征地手续,这块地就被填平-复耕了好几次。2014年8月,中山市国土局给出信访复函,称梁干洲等人要求查处的土地是经过2/3以上村民同意(征用的),并已经按照当时的补偿标准兑现补偿款。同年10月,中山市国土局再次复函,称有781亩已完善用地手续,余下的尚未办理,现状也未发生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黎村经联社。据此,国土局不予立案。
对此,梁干洲等村民不服,称未检索到与涉案土地匹配的合法用地批文,认为不存在部分用地已完善手续的情况。拿到回复当天,梁干洲等村民再次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
今年5月,梁干洲等人将中山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国土局就村民2014年5月29日提出的查处申请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
针对梁干洲等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还是一般的信访诉求的问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10月13日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和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梁干洲等人的举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上述规定先予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即涉案申请属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结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将梁干洲等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的申请请求视为信访诉求并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市国土资源局梁干洲等人申请的处理,程序违法。需要指出,即使市国土资源局需要办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来的信访事项,也不能将性质和处理程序均不相同的申请纳入信访救济途径一并处理,两者应分别处之。
法院同时认为,中山市国土局提交的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无法证明有关土地征收或部分完善用地手续的事实。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批复所涉土地与梁干洲等人举报所指的土地是否同一无法判断。第二,即使二者同一,但上述批复涉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和珊洲村,据此无法判断黎村或珊洲村分别有多少土地完善了用地审批手续,又有多少的现状未发生改变。因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对梁干洲等人提起的申请作出的处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1月17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告知书,称涉案土地部分已经办证、未办证的仍在组织材料中、尚未完善征收手续的原状未发生改变,以未发现火炬开发区建设公司与黎村经联社存在违法买卖土地的事实为由,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