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山被赋予相应立法权 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30日

13.03.2015  11:17

  信息时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 刘宇雄 万宇 田桂丹 蒋隽)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经过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决定共列出46条修改意见,涉及63处,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审议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月15日,全体会议上将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报告中指出,有代表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坚持立法原则”,将修正案草案中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作适当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了“坚持立法公开”的内容,并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由“二十日”修改为“三十日”。此外,还建议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文本,除了在相应的公报和有关报纸刊载外,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一由中国人大网刊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统一由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

   地方立法权限维持修正案草案的规定

  之前备受代表关注的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报告也作出了相关说明。

  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权限,修正案草案规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代表建议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不作限制;有的代表建议增加一些事项,包括教育、城乡规划、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生态建设、自然资源保护等;有的代表对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不作限制,实现“老城老办法,新城新办法”;也有的代表认为应当对所有设区的市一视同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同时,草案规定还考虑了原有49个较大的市的情况,规定其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地方实际需要,建议维持修正案草案的规定。

   东莞、中山、嘉峪关、三沙四市拟获得立法权

  关于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的地方立法权问题,修正草案的说明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审议中,有代表要求将2012年设立的海南省三沙市纳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赋予三沙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可以的,建议在修改决定中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了规定,并明确“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有代表提出,先行《立法法》中的“较大的市”具有特定涵义,只包括部分设区的市,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直接使用“设区的市”的表述更加明了,也易于理解。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修正案中关于“较大的市”的相关表述修改为“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