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与日美贸易摩擦的比较分析【3】
中美贸易摩擦与日美贸易摩擦的不同之处
由于中国与日本在基本国情、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对美摩擦频发的时代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与日美贸易摩擦相比,中美贸易摩擦又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当年适用于日本的应对措施未必都适用于今天的中国。
(一)中美贸易摩擦频发出现在冷战结束后经济日趋国际化的背景下
在日美贸易摩擦频发和升级时期,大国竞争的主战场不只限于经济技术领域。在冷战格局下,为巩固对自身有利的世界政治格局,美国有时不得不牺牲经济利益。而中美贸易摩擦则主要出现在冷战之后,在全球和平发展的主流驱动下,促进本国经济增长成为各国追求的首要目标,这意味着国际经济领域的竞争比以往更为激烈。
随着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工具及国际分工的迅猛发展,商品、服务、资本、技术等的跨国流动和转移十分活跃,各国之间的贸易依存度不断加深,世界经济进入前所未有的国际化时代。在这种背景下,全球贸易规模急剧扩大。贸易规模的膨胀,相互间经贸关系的日益密切,会导致发生贸易摩擦的概率增大。
另一方面,经济高度国际化,也使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发展极易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经贸结构平衡趋于脆弱,一旦爆发经济危机便会迅速蔓延。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停滞、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前行、双边自由贸易区网络越织越密,全球经贸秩序正在进入一个调整和重新构筑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之间将出现新一轮的博弈和再平衡,随之也将出现更多形式的经贸摩擦。
(二)美方对华挑起摩擦的理由更多、频率更高、限制措施更严厉
在经济高度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形势下,贸易领域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即随着各国和地区关税水平的降低,非关税壁垒因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而成为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因素。另外,随着能源、粮食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和地区越来越重视经济安全问题,在发展对外经贸关系时,保护自身经济产业安全也经常成为引发摩擦的理由之一。美国很好地利用了这些理由和借口接连对华挑起贸易摩擦或阻止中国企业进入其市场,并且频率和涉及面不断增大,颇有赶超日美贸易摩擦之势。不仅如此,美国对华贸易摩擦所采取的措施更加多样而严厉。
(三)中国通过对美直接投资缓解中美贸易摩擦的作用有限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面对频发的日美贸易摩擦和出口限制,开始推进生产当地化,促进对外投资。1974年,日本开始在美国当地生产彩电。1978年以后,本田技研、日产、丰田、马自达等日本公司纷纷在美国投资设厂,进行汽车生产。到1984年度,日本对美直接投资在其整个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达到三分之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日本企业避开美国等贸易对象设置的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美贸易摩擦,带动了本国的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
在外汇储备增加、企业实力增强的背景下,中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外资源。2002~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年均50%的增幅快速发展,2010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额为13亿美元,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占1.9%。2012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增至40.5亿美元,同比增长123.5%,美国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但是,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在整个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仍不到5%,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对美直接投资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四)摩擦对美国企业的波及面较以往增大
二战后,日本长期奉行的“经济民族主义”思想、对外贸易“奖出限入”的做法以及企业间相互持股、主银行制、国内复杂的流通体系、缺乏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等因素,阻碍了外国对日直接投资。到1989年度,外国对日直接投资额仅为28.6亿美元,不到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的1/24,这在主要发达国家中属于最低水平。由于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关联性,日本引进的外资较少,日美间的贸易摩擦对美国等外国企业的影响相应较小。
中国则不同。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内资金短缺,中国政府一直强调“招商引资”,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才提出让有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政府的政策导向促进了中国积极吸引外资,并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引资大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外资企业长期占有半壁江山。在中国对美出口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华美资企业的内部关联贸易。通常情况下,在华美资企业出口商品的核心技术掌握在美方手中,它们从出口中获取的利益更高。目前许多跨国企业都将中国作为海外生产加工基地,产品一部分被返销国内。在这种情况下,中美贸易摩擦所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国企业,还会波及美国等的在华投资企业,也会给美方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五)诉诸多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明显增多
20世纪中后期的日美贸易摩擦虽然不断演化和升级,但双方很少通过国际性贸易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来解决。截至1988年,日本正式诉讼于GATT的案件仅为4件,而遭到GATT起诉的案件到1986年为止共11件。
与当年的日本相比,现在中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美国对中国施压的效果不及当年。加之WTO在1995年取代GATT后,其功能得到充实和完善。WTO以GATT第22条、第23条为核心,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来规范贸易争端,并对每个程序规定时限,提高了争端解决效率,加强了裁决的执行力和监督力。于是,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多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不断增多,多数案件以和解、中方改进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