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出“绝招”加大个人“老赖”案件执行力度

06.12.2016  22:44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占较大比例。日前,东莞中院出台《关于全面强化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案件执行力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为无法履行债务自然人指定管理人的工作细则》,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穷尽执行手段,用足执行措施,最大限度提高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

一是加大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力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暴力等方法抗拒执行的,坚决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处理惩戒措施。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自然人信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责令定期向法院报告与执行相关的情况、限制出境、悬赏执行等措施,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是加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监督管控措施。对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录入案件信息库,并指定专人集中管理,具体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悬赏举报、财产线索查核处理等事项。同时,对该类案件建立常态化财产查询制度,每半年一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不间断网络查询。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立即控制并及时裁定恢复执行。

四是探索建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指定管理人制度。学习借鉴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监督管控措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管理人。管理人可根据法院发出的调查令,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被执行人涉及的债权债务,制作调查报告;协助发布曝光公告、悬赏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协助审查被执行人情况报告书;接受和初步核查财产线索举报等。借助管理人等各种力量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进行监管,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