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开法院执行第三方评估先河
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开法院执行第三方评估先河
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深圳中院为何能基本解决执行难
中国社科院和深圳律协联合发布相关报告,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第三方评估先河,被评价为破解执行难的里程碑事件
法院做了判决,但是却执行不了,法律也打白条。这样的窘境存在多年,司法机关权威受损,老百姓利益得不到保障。
1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智库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这是全国首次由法院邀请第三方对执行工作进行评估,改变了法院工作“自弹自唱”的传统评价模式,被评价为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里程碑事件。
该评估报告称,深圳中院执行工作总体上而言,在程序规范和实体指标两方面均已达到《实施标准》所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评价称,此次发布会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公开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如同全社会针对执行难问题发起宣战,必将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里程碑”。
出台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
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是一个亮点
执行难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顽疾,自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11号文(《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解决执行难以来,解决执行难工作一直在积极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查控信息化、执行信息公开、健全信用惩戒以及强化执行威慑措施,使执行效率和执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执行难问题正一步步得到解决。
那么深圳中院是如何做的?评估报告披露,深圳中院于2011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于2014年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程序规范和实体指标两部分核心内容。其中程序规范由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及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等六部分组成,实体指标则由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指标组成,其目的在于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为执行工作提供一个范本,一个可衡量的标准。
对此评估报告指出,一方面,《实施标准》从公正、效率和效果三方面确立实体指标,抓住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对实体指标设计了具体指标项,标识出指标的正负相关性,明确目标值区间,列明核算公式及得分标准。
这一标准中,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是一个亮点,“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依法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或者试行法院主动移送破产制度;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让其过“准破产人”生活。
刘贵祥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深圳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抽样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深圳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0%左右。在全国,抽样和根据其他数字进行测算,保守估计480万件案子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40%-50%.
司法界人士告诉南都记者,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子,既无从向前推进,又没有退出机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部分执行人员身上有多达千宗案件,极易从客观上造成执行员选择性办案,拖延办案,甚至出现廉政风险。
而这一实施标准则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评估报告评价这一做法实践效果成效显著,“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则依法予以处分,对于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情况,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工商变更、纳入征信系统等信用惩戒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保证为终本案件留足‘回路’,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
全国首创信息化工作平台
鹰眼查控网运行以来,被执行人财产五查率近80%
深圳中院究竟是如何做执行工作的?评估报告指出,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通过加大打击拒执罪、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等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突出执行强制性,树立司法权威,有效解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问题;通过鹰眼查控网和极光集约系统,加大信息化建设,拓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查找效率,有效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问题,提升执行质效;通过执行案件信息化流程中关键节点的公开和管理,推进执行工作公开化、规范化,有效解决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堵塞执行中的廉政漏洞,发挥法院内部、当事人及社会对执行流程的多层次监督作用。
其中,鹰眼查控网的创建、运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巨大助推,这是深圳在全国首创的通过网络与各联动、协助单位互动,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其功能主要包括查控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查询流动人口与出租屋信息、服刑地信息,实现手机定位、特定场所布控、口岸边控等。鹰眼查控网运行以来,被执行人财产五查(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率接近80%,还有近10%的案件进行部分查询。实际冻结银行金额52亿元,实际扣划30亿元,查询到房地产585186套,控制27525套,人员查询17919条,查控种类从原先的4项扩展到现在的28项,周期也大大缩短,受理执行案件后3日内即主动查询。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案件,深圳中院依法进行处置,6个月内结案的案件从2012年的72.59%上升至2014年的87.3%;人均办案数从2012年110宗上升至2014年的230宗;执行到位率从20 12年的53.19%上升到2014年的54.98%;信访投诉率(案访比)从2012年的0 .33%下降到2014年的0 .15%。
评估报告指出,深圳市中院各项实体指标总体呈现出良好态势,达到《实施标准》所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要求。因而,深圳中院执行工作总体上而言,在程序规范和实体指标两方面均已达到《实施标准》所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目标。
如何根本解决执行难?
需建立健全破产制度、信用体系及财产和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等
评估报告还强调,要对执行难进行明确界定。有关司法界人士也表示,并非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都要记入执行难案件之列。
执行案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类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无任何财产的案件,经对深圳市抽样统计,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不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占28%.
评估报告指出,对这部分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不能归入执行难范畴。
“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法院难以承受之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难以解决的。”评估报告指出。
而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但是评估报告也强调,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要有严格的认定标准、规范的认定程序、合理的消化渠道,如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决,并及时对其中重新查找到财产的案件恢复执行。这也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求。
对于如何根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指出,还需要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建立健全破产制度、信用体系以及财产和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强化执行威慑,促进自动履行,并使确无财产的案件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完全退出法律程序。
评估报告中称,深圳中院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执行惩戒措施采取率较低,被执行人知情权保障有待强化,终本程序结案占比仍然较高,部分数据无法实时提取等。对此,评估工作项目组提出建言:改革执行体制,确保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制定《强制执行法》,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推动相关立法,在国家层面健全破产制度和财产人员信息登记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完善信用体系和执行联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发挥公众特别是学者和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