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12名公职律师将任未成年人刑诉“临时家长”

01.07.2016  15:13

南方日报讯 (记者/何伟楠)日前,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司法局签署合作协议,创新地建立了公职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12名公职律师正式受聘上岗,全市“合适成年人库”扩容至248人。

据介绍,2014年以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中山市中级法院、中山市公安局共同协作,分别从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维权志愿者等群体中,聘请236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合适成年人库”,由“合适成年人”作为“临时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库”阵容已达248人,2013年1月,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按照相关条文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则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时,“合适成年人”将成为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6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中山市中级法院、中山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分别从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维权志愿者等群体中,聘请了236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表,担任“合适成年人”,组建“合适成年人库”。三个部门分别聘请的“合适成年人”资源实现共享,满足办案需求。近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公职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签约聘任仪式,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公职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协议书》,12名公职律师正式受聘担任合适成年人。

公职律师“临时家长”将提供更专业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协议约定,与涉罪未成年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成年代表性质相同,检察机关聘任公职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属于公益,在征得涉罪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将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以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职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有何优势? “公职律师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有利于未成年人理解法言法语,监督规范办案行为。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较强的职业责任感也有利于感化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同社会角色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例如,离退休老干部时间相对自由,可以更灵活自由地参与配合案件需求和进程。而公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则更有利于依靠其法律专业背景,提供更可靠、精准的法律服务。近年来,中山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由此引发的家庭、学校、社区范围内的治理难题,影响深远。据悉,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1件379人,占全年案件总数的3.34%;与2014年相比,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升幅均达28%。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表示,聘任公职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规范办案行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对涉罪未成人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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