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谁负?

19.10.2014  11:41

  洪师傅接到老乡罗某的电话后,一同为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装运一批线路板废料。在该公司梅州地区负责人魏某指挥下,共同完成装货,劳动报酬按每日130元结算付清。在装货过程中,洪师傅按魏某要求,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加高货物,却不慎从货车上摔下来,造成重伤。由于洪师傅家庭经济困难,巨额的医药费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洪师傅的亲属认为,东莞公司和罗某都要负责任,并向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中,原告洪师傅为被告东莞公司提供劳务,东莞公司按130元/天的报酬当日结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东莞公司应承担责任。而罗某与洪师傅同是提供劳务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洪师傅与东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东莞公司主动支付了清偿赔偿款26万元。

  法官提醒:

  在当前的城市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临时性农民工和老乡一起“抱团”找工程,一同提供劳务。如果不幸有人受伤就会引发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工受伤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执行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此类案件多发,警示人们要重视生产安全,特别是建筑行业、高空作业安全意识和保障措施必须加强。一是最好聘请经过培训的工人进行作业。二是临时劳务关系尽量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出现事故后因缺乏证据而索赔困难。三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为提供劳务者投人身保险转移风险。

  类似洪师傅这类劳动者,多数为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伤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遗漏赔偿项目、提出赔偿要求不够合理,遇此情形,法官建议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救济途径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