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男子28万付首期 要分手女子欲独霸房产

22.05.2014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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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鸣 画

佛山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购房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判令女子返还285090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晓晴报道:佛山市南海区,一对男女相恋,为防日后房价飙升,两人决定先买房后结婚。购房合同写了女方的名字,首付以及前期按揭皆由男方出。之后,女方竟然要求分手。男方为此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但是女方坚称这是男方自愿送给她的。男方于是状告女方。南海法院一审,驳回了男方的诉求;但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推翻了南海法院的判决。佛山中院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女方购房,属于目的性赠与,应该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女方应该返还。

事件

买房合同写女友名 女友之后要求分手

阿建(化名)说,因妻子身患绝症,在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他2009年1月与阿茹相识,之后两人相恋。一年后,他与阿茹担心日后房价飙升,遂决定先购房后结婚。两人选定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一套房,并一起到售楼处签订了确认书,确认书的乙方由阿茹签的名,2万元订金由阿建支付。之后,签订购房合同时,阿茹坚持要写她的名字。阿建说自己当时就没有与其计较,同意在购房合同上写阿茹的名字。

购房合同签订后,阿建付了28万多元首付,并与阿茹一起向银行办理了42万元的银行贷款手续。但阿建没想到的是,之后,阿茹却中断了与他的联系,并表明要分手。此后阿茹甚至更换门锁,还更换银行按揭供款账户,单独领取房产证。

阿建非常生气,要求阿茹还购房款,但是被拒。

于是,阿建状告阿茹。阿建诉称,他之所以付款以阿茹的名义购房,目的是为了日后结婚,而现在与阿茹结婚的目的落空,阿茹应当返还他所垫付的购房款。

接到法院传票后,阿茹答辩称,阿建支付的部分购房款是他自愿赠与她的,阿建无权撤销赠与,更无权要求她返还。

法院

一审驳回阿建请求 二审改判阿茹还钱

2013年9月17日,南海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阿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判认为,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阿建为阿茹支付的购房款,原告诉称所附条件为其与阿茹结婚,当所附条件不能成立时,该款则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是阿建与阿茹恋爱时,其是有配偶的,只不过配偶得了白血病不久人世,因此,他所附结婚的条件并不能成立,也明显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该院认为,本案中,部分支付的房款应视为阿建对阿茹的赠与,在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他无权撤销赠与。

宣判后,阿建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南海法院的一审判决,而是判令阿茹向阿建返还285090元。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应系婚约财产纠纷。首先,阿建为阿茹出资购房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为阿建为她出资购房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如将阿建的出资理解为一种赠与,由于该赠与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基于此,本案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该院认为,阿建为阿茹出资购房的性质宜参照彩礼处理。所谓彩礼是指按照习俗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前送给女方的礼金或物品。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彩礼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目的赠与是指为达到将来某种目的的一种无偿给付,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中,从双方在恋爱期间见过对方家人等实际情况来看,阿建为阿茹出资购房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故,参照相关法律规定,阿建要求返还彩礼,阿茹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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