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鼓励群众举报在穗外国人违法行为 举报一个奖200元

15.07.2015  11:39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报道:广州鼓励群众举报在穗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并将给予奖金。14日,记者从广州市法制办了解到,《广州市公安局举报出境入境管理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8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在穗外国人违法行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称,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广州市内外国人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在本市旅馆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不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此外,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罚的,将予以奖励。举报一个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200元。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该奖励金额未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互联网、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广州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外国人居住地派出所或外国人实施违法行为地派出所举报。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后,经核实,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并支付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举报违法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或者向举报违法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