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01.09.2014  12:21

  广东省出台规定明确,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且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以跳级。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

  根据已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细则》明确规定,9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只能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还明确“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并上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

  记者查阅文件发现,“学力超群学生可申请跳级”早在2007年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中便已提出。多位受访中小学负责人坦言,虽然是放开了跳级限制,但申请跳级的学生很少,能批下来的几乎没有。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政策的操作难点有二:一是学生的学力水平难以判定,二是实行电子学籍后,学校的学位额都是固定的,超额招生将被重罚。

  相关教育专家提出,“跳级”的操作办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如对于因跳级而增加的名额,经教育部门批准核定后,超出的班额不作处罚,并为这些跳级的超常儿童配以专门的老师跟踪辅导,强化拔尖人才的培养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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