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状告乐山政府索280万奖励 曾发现睡佛

05.09.2014  11:06

图为潘鸿忠展示自己当年在乐山拍摄的照片。

   顺德八旬老翁以25年来未获得任何奖金及物质奖励为由状告乐山市政府

  今年86岁的潘鸿忠,目前安居于老家顺德勒流。他曾经因为在20多年前发现乐山睡佛而成名。但是,近日,这位八旬老人正式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并索赔280万元。因为潘鸿忠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称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不受理此案。对此,潘鸿忠表示决定上诉。

  另据了解,潘鸿忠老人还打起著作权官司。起因是老人认为四川省集邮公司所发行的一套邮折里,有一张乐山睡佛的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向四川省集邮公司索赔100万元。据了解,目前此案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该法院尚未回复。

   起诉乐山政府

   索280万元物质奖励

  1989年5月,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到乐山旅游,游览乐山大佛、乌尤山之后,随手用傻瓜相机拍了一张睡佛照片。而正是这张照片,让潘鸿忠被认为是乐山睡佛的发现者。

  实际上,1991年,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文的《乐山巨佛发现记》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被誉为“三绝碑”,供游客观赏,并一直延续至今。

  日前,潘鸿忠以其作为发现者,但多年来一直未获得任何奖金及物质奖励为由,正式向乐山中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并索要物质奖励共计280万元。此外,在起诉书中,潘鸿忠还要求,在乐山大佛景区内的显要位置竖立不少于两处的“巨型睡佛发现人是潘鸿忠”的标牌,而在乐山佛山博物馆内的乐山大佛陈列室,也应注明发现人潘鸿忠的简介、照片等。

   承认曾收取当地政府5000元

  潘鸿忠老人为何二十多年后,才来打这场“发现权”官司呢?对此,潘鸿忠表示,在其被授予“乐山市荣誉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乐山方面从未给他寄过一份慰问信,也没有派人探望过他,更没有给予任何慰问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故决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鸿忠老人也透露,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生活。

  据透露,潘鸿忠这次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据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潘鸿忠索赔的280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在起诉书中,记者看到,其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发现者的物质奖励,估算为200万元;二是每年给予发现者的慰问金及其他经济补偿,共计80万元。潘鸿忠的代理律师方新华向记者表示,“这只是一种计算方式,至于最后的具体数额,就需要法院来裁定了。

  而据潘鸿忠透露,当年他被授予乐山荣誉市民时,当地政府也给了他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那么,这算不算是物质奖励呢?对此,方新华向记者解释说,“这不是所谓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而仅仅属于‘红包性质’”。

   乐山中院:

   发现自然景观不享有发现权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至于为何不予受理,乐山中院在裁定书中解释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因此可以确认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而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故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其发现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起诉人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随后,记者从潘鸿忠代理律师处证实,针对此裁定,潘鸿忠不服,决定上诉。

   状告邮票公司索赔100万元

  除了打发现权官司,这次潘鸿忠还另案起诉了四川省集邮公司,并索赔100万元。此事起因是其代理律师方新华为打官司去乐山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四川省集邮公司于2001年发行的邮折《乐山大佛圣景》,内有一张名为“睡佛”的邮票上的照片,几乎与当年潘鸿忠所拍的照片“一模一样”。

  因此方新华认为,未经过潘鸿忠授权,被告四川省集邮公司就使用和潘鸿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及“睡佛”二字,并用于商业用途,因而侵害了潘鸿忠的著作权。“对方这套邮折,标价68元,获利不小,因此潘鸿忠有维护自身权益的起诉权利。”方新华称。据了解,目前此著作权案相关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该法院尚未回复。

  事实上,这并不是潘鸿忠第一次打著作权官司。早在1992年,潘鸿忠为维护自己乐山睡佛照片及文字的著作权,就曾状告乐山市6部门,索赔12万元。该案历时一年,终于在1993年年底调解结案。当时,乐山市政府承担了该市6个侵权单位的侵权责任,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潘鸿忠人民币17000元的赔偿款。

  随后,乐山市文化局也发布公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许可,复制和销售“乐山巨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