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一娱乐中心擅播他人作品被判赔2.8万余元

10.05.2017  15:19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黄健婷)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乐昌某娱乐中心(下称某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处某娱乐中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经营场所的视频点播系统内叶某享有著作权的36首音乐作品,并向叶某支付赔偿款及叶某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8万余元。

词曲作者叶某在一次偶然中发现,某娱乐中心未获其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其创作的36首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处理、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视频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于是,叶某将某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诉请某娱乐中心立即删除VOD视频点播系统内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36首,并向其支付赔偿款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娱乐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于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或曲作者叶某的复制权和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某娱乐中心辩称,其向某公司购买KTV点播娱乐系统时与之签订购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向某娱乐中心提供的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权属于该公司独有,因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版本产权引起的软件保护法的产权纠纷由某公司全部负责。”且签订购买合同时,系以乐昌某娱乐中心的经营者王某享有股份的河源市某娱乐中心的名义签订。综上,乐昌某娱乐中心没有构成侵权,即便构成侵权也仅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查实,某娱乐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系统软件中包含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叶某亦明确未委托任何单位管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因此,法院认为某娱乐中心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