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向他送钱“跑官” 乐昌市委原书记李维员受贿800余万
案中,一些行贿人为谋取工作或职务上的调整借钱数十万向李维员“跑官”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收受11名企业经营者的好处、20人为了“跑官”向他行贿,广东乐昌市委原书记李维员因收受贿赂800余万元,最近被江门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维员在接受纪委调查前,退还了大部分受贿款,但这些钱款后来仍被定性为受贿。
得知纪委调查退掉大部分钱
法院一审后查明,李维员在2007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乐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者的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借此先后收受多人贿送的人民币794.19万元、美元5万元,犯罪事实共26宗。
李维员自2007年3月起任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12年2月任韶关乐昌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过两年后的2014年10月,乐昌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李维员涉嫌严重违纪被广东省纪委通报落马。
案件材料披露,2014年7月,纪委部门调查乐昌的案件,调走了乐昌市沙坪、梅花两镇的资料。李维员认为该调查可能针对他,出于害怕退还了大部分款项,数额约为580万元。
甚至,李维员还叮嘱他人不要将自己供出来。时任乐昌市梅花镇党委书记的黎某,一路花钱向李维员“跑官”后,先后出任乐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乐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等职。黎某在证言中说,2014年7月底,李维员分两次退给他17万元,并曾四次对他说如果以后出了事不要把其供出来。
地产老板用大尼龙袋送现金
李维员收受的最大一笔是150万元,来自乐昌市恒X地产董事长、乐昌市亿X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罗某。2013年8、9月,罗某等人为得到时任乐昌市委书记李维员对其公司相关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在李维员韶关家中送出人民币150万元。
对此,李维员供述说,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某打电话说要来拜年。当晚,罗某到他家后,将一个大的尼龙袋搬进家中的杂物间门口,说是送些燕窝、烟酒给他,希望工作上多多关照。
在客厅聊了一个多小时后,罗某离开了,李维员打开尼龙袋,发现里面放着一个黑色皮袋,打开皮袋发现里面全是现金。“具体金额没数,但从外表看,都是100元面额的,10万元一捆,一共有十多捆,大概是150万元,当时就打电话给罗某说礼物太贵重了,不能收,要他回来拿走,但他没有回来拿。”李维员说。
戏剧性的是,2014年7月,纪委部门调查乐昌的案件,李维员觉得可能是针对自己,便向罗某退钱。罗某在证言中说,李维员在2014年8月把115万元退给他,不过三四天后又找他要回了这115万元,说是用来周转一下。又过了三天,李维员又通过司机把150万元退给了他。
水务局长借钱跑官终获提拔
邓某曾担任乐昌市水务局局长,2013年3月起担任乐昌市副市长。这一“进步”是他前后花钱60万向李维员“跑官”的结果。
邓某在证言中说,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维员通过司机小曾叫他去酒楼喝茶,期间提到乐昌市党政班子位置有空缺,邓某是人选之一,还说竞争很激烈,但主要在于市委的引导。
邓某明显感到李维员是在传递信息和暗示自己,也想到自己年纪不小,以后的机会更少,便想抓住。于是在2012年12月下旬,他向妻弟王某借了20万元,另外从家里拿了10万元,共凑了30万元和一些茶叶送到李维员家。到了2013年3月初,经过推荐、考察、公示,邓某获准提拔为副市长人选。
邓某说,3月中旬时,李维员多次暗示说他帮了很多忙,为此还得罪了部分中层干部。考虑到李维员确实在提拔过程中帮过忙,而且还是市委书记,于是决定再送些钱给他。2013年3月中旬,他又借了30万后送给了李维员。
法院据此认定,邓某在2012年至2013年间分两次送给李维员人民币60万元。2014年8月,李维员向邓某退还了60万元。
举债“跑官”的还有时任乐昌市林业局局长朱某。据李维员供称,一次下乡过程中,考虑到朱某年纪不小还经常要去森林灭火,他便自己开玩笑向朱某提出让其去人大或政协。2014年春节前的一个周末,朱某来到他家汇报林业局的工作,并说不想去其他单位任职,让他再做几年局长到内退。
法院查明,为了能继续担任该职,避免交流到其他部门,朱某在借了大姐夫10万元、二姐夫5万元、自凑5万元后,将这20万元送到了李维员的家中。2014年9月,李维员向朱某退还了20万元。
●聚焦:接受调查前退的600多万为何仍属受贿?
接受纪委调查前,李维员主动汇入27.1万至纪委廉政账户,并向行贿人退还人民币近580万元。辩护人认为,上述款项不应计入李维员的受贿数额。
对此,法院认为,李维员于2014年6月前收受该27.1万元,而于8月20日、8月21日、9月1日才分四次汇入纪委廉政账户,不属于“及时退还”。同时李维员也供称之所以退还或上交贿赂款(包括580万元和27.1万元),是出于纪委调查韶关问题的压力。这属于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上交,不影响自身受贿罪的认定。但考虑到李维员案发前主动退还、上交大部分贿款的行为,体现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起到较为积极的社会效果,能对其他同类罪犯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因此对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