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诉电视猫非法盗链侵权 获赔50万

03.07.2016  20:37

原标题: 乐视诉电视猫非法盗链侵权 获赔50万

  因认为电视猫视频软件以“盗链”形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将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200万元。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于近日,认定电视猫非法盗链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千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公证费22040元。

   乐视:未经授权“盗链”作品 电视猫侵权索赔200万

  乐视公司诉称,该公司对《道士下山》、《老严有女不愁嫁》、《顾家乐的幸福生活》等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

  然而,千杉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未经授权,故意避开并破坏乐视的保护技术措施,以“盗链”形式在互联网传播、提供上述作品,侵犯了公司著作权。

  不仅如此,千杉公司还去除了公司播放页面广告及贴片广告,跳过会员收费环节,对该公司经营模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吸引了海量用户下载使用其应用软件,获得不法收益,却无偿占用该公司带宽资源,增加公司服务器负担,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电视猫: 来源已标明乐视 不存在侵权行为

  庭审时,经营电视猫的千杉公司辩称,乐视公司未证明其对涉案作品完全享有著作权,诉讼主体不适格。该公司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千杉公司认为,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通过深度链接播放,涉案作品并未储存在公司服务器上,根据“服务器标准”,链接行为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公司已标识视频来源为乐视,不构成对乐视公司服务器资源的“实质替代”,并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千杉公司称,乐视公司所称“技术措施”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该公司对该技术措施未予破坏。综上,该公司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千杉公司认为,该公司从事软件行业,乐视公司从事网络视频行业,电视猫适用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电视端或手机端),乐视公司适用于计算机端,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公司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要件,乐视公司利益亦未实际受到损害,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乐视公司全部诉请。

   宣判:电视猫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乐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电视猫软件通过数据解析获取绝对URL地址的行为是对可变参数的破解,该行为是一种非法盗取行为。

  基于电视猫链接行为的非法性,法院指出该行为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的免责条款和承担责任的条件。

  同时,千杉公司虽未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其行为显然是将他人服务器作为提供视频资源的存储来源,达到了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目的,其提供的效果与乐视公司完全一样,甚至因无前置广告,效果更优于乐视客户端或网站。据此,法院认定千杉公司的行为系作品提供行为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千杉公司破解、盗链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乐视公司造成直接损害,其盗链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千杉公司具有利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作品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综上,法院认定千杉公司构成侵权,系对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且其行为属于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千杉公司通过电视猫软件所提供的,已不仅仅是软件开发服务,其目的旨在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其与乐视公司在服务对象、目的、途径、平台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争取互联网用户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具有直接冲突的竞争利益。

  最终,法院结合电视猫用户量、播放时长、市场作品购买费用、流量使用成本、作品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判断千杉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2204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