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也可申请设立湿地公园!以后的广州会更美吗?
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作为广州首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提出以来便备受关注。6月29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记者梳理发现,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湿地公园设立主体、市级重要湿地认定以及湿地信息公开等方面做了一定的细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湿地的保护工作。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有常委会成员认为,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湿地的保护,建议不对设立湿地公园的主体进行限定。同时,建议进一步细化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补充设立湿地公园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对一审稿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应修改,并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补充了设立湿地公园应当提交的材料。
《草案》提出,未设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并满足具备湿地生态景观优美,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活动等四个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市级或者区级湿地公园。其中,拟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公顷;拟设立区级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不得低于八公顷。
目前,广州市部分人工红树林具有较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有立法专家建议将一定规模的人工红树林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此外,市内部分湿地已成为候鸟迁徙的停歇地,为加强这部分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将候鸟迁徙停歇地也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在二审稿中,草案第十五条作了相应修改,拟规定天然红树林、面积八公顷以上的人工红树林湿地以及水鸟集中分布地、候鸟迁徙停歇地,或者具有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草案》第二十九条拟规定,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科学确定湿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向公众开放的湿地,还应当确定景区最大承载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超过确定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景区最大承载量。
记者 宾红霞